姓名:張琨智
班級:政治一B
學號:07114216
【標題】
北市信義誠品有攝狼 逾5女裙底被偷拍
發稿時間:2018-11-12 14:50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609964
【內文】
〔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台北市35歲簡姓男子,昨天下午前往誠品信義3樓書店,尋找穿短裙的年輕正妹,趁對方專心看書時,以預藏在球鞋上的針孔攝影機偷拍其裙底風光,他的怪異行徑早被一旁的正義哥發現,見簡男又要「伸腳」到1名正妹裙下時,立刻上前喝止,簡男雖試圖逃跑,卻被正義哥及附近民眾聯手壓制,在他球鞋及襪子內發現整組偷拍器材,交由隨後趕來的員警帶回派出所偵辦。
警方調查,簡男身穿黑衣,頭戴棒球帽,昨下午在誠品信義店3樓挑上一名穿短裙的正妹,悄悄到她身後,利用預藏在球鞋上的偷拍器材,伺機偷拍其裙底風光,一旁的26歲張姓男子察覺有異,隨即上前質問簡男,並通知店員報警,過程中簡男試圖逃跑,還大聲說「我沒有啊!」被張男與另名熱心男子聯手壓制,搜出鞋襪裡的偷拍器材,當場人贓俱獲。警方初步檢視簡男偷拍器材,發現至少有5名女子被偷拍裙底風光,但妨害秘密屬告訴乃論,當下正要被拍的正妹由於及早發現,簡男未得逞,而其他遭偷拍女子尚不知其身分,警方已調閱監視器畫面,積極尋找被害女子到警局說明。
店家調閱監視器畫面後發現,簡男不只一次在店內逗留,店員亦向警員表示,對簡男的臉有印象,算是信義店的常客,簡男則向警方供稱,他想了很久才決定購買器材,但第一次偷拍就被逮,警方對其說法存疑,正擴大清查。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評論】
在這篇新聞中,偷拍不是重點,重點是那位正義哥壓制人行為是否具有合法性,那個「試圖偷拍的行為」,如果真的不是在偷拍,正義哥是否就有侵害他人人身自由的疑慮?是否應該因此受罰?但如果因此受罰了,有了這個先例,會不會以後路人都不敢做出見義勇為的事情,而放任潛在的犯罪危機發生?
反過來說,如果過度的寬容這樣的行為,他人自由是否就不被受到保障? 張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