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康維珅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50
【標題】
聲援維基解密創辦人阿桑奇 民團赴AIT抗議美國迫害
【內文】
由於厄瓜多爾政權交替,已在英國倫敦大使館尋求政治庇護6年的維基解密創辦人阿桑奇(Julian Paul Assange)將可能被取消政治庇護與公民權,遭英國政府逮捕或引渡到美國,恐面臨刑期達終身監禁的美國法律審判。為此全球共有16個國家今(4)日同步發起聲援行動。
樹黨、台灣環保聯盟、台灣樹人會等環團今到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AIT)前抗議,高喊新聞自由無罪,呼籲美國停止迫害維基解密。
發起者之一、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的前妻艾琳達表示,維基解密是史上最大規模的文件解密行動,其大量揭露美軍在戰爭中濫殺平民、孩童與戰地新聞記者之確實證據。艾琳達也表示,總統蔡英文將「轉型正義」視為首要工作,但外交工作也應該要轉型正義,因此她呼籲台灣政府應該在這件事上,應就捍衛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表態。
「刺蔣案」當事人鄭自才今也到場聲援,過去他曾有瑞典引渡到美國受審經驗。鄭自才說,當年刺蔣案後,他到瑞典尋求政治庇護,並且獲得臨時護照,但就跟阿桑奇的際遇相同,後來美國要求瑞典將他引渡回國,最終在瑞典大法官兩票對一票的情況下,鄭自才被引渡回美國坐牢。
對於民團的訴求,據《蘋果日報》報導,美國在臺協會面對媒體詢問時,僅發簡訊回應「不好意思,謝謝你的提問。在這個話題上,我們現在沒有進一步的資訊可以提供」。
全球聲援維基解密阿桑奇同步行動,由「階級意識」(Classconscious.org)、「世界社會主義者網站」(WSWS)等國際團體行動連結,此次共有奧克蘭,坎培拉,都柏林,加德滿都,盧布爾亞那,墨爾本,費城,台北,多倫多,倫敦等10 個城市舉辦,於全球各地美國大使館或辦事處等地,集結施壓美國政府停止迫害維基解密創辦人阿桑奇,積極悍衛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普世人權價值。
【維基解密介紹】
維基解密,是透過協助知情人讓組織、企業、政府在陽光下運作的、無國界非營利的網際網路媒體。這個國際性非營利媒體組織,專門公開來自匿名來源和網路洩露的文件。網站成立於2006年12月,由陽光媒體(The Sunshine
Press)運作。
目標
維基解密網站宣稱他們的目標是「把重要新聞和資訊帶給公眾...我們最重要的事情是與新聞故事並肩,發布來自資訊源頭的第一手資料以使讀者和史學家可以看到真相存在的證據。」組織的另一個目標是確定告密者和記者未被因為傳送敏感或分類文件而審判入獄。在一次The Colbert Report訪談中,阿桑奇在談論政府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時,說道:「它雖不是最終的自由,然而言論自由能夠監管政府和法律。這就是為什麼在美國憲法中的權利法案說國會無權制定剝奪傳媒自由的法律。它把言論自由權放到比法律更高的地方,這些權利優先於法律,因為事實上是這些權利創造了法律。每一部憲法,法律中的每一條都來自於資訊的流動。相似地,每一屆政府的選出都是人們對世界的理解力所造就的結果。」這個專案已經制定了與Daniel Ellsberg的在1971年對五角大樓文件泄密事件的比較。在美國,這種泄密可能受到法律保護。美國最高法院已經作出裁決,憲法可對至少活躍在政治領域內的言論者保證其匿名權。作家及記者Whitley Strieber談及該項計劃的益處時指出:「泄露一份政府文件可能意味著入獄,但是刑期可能非常短。然而,在很多地區它就意味著長期的監禁甚至是死亡,比如中國和部分非洲國家以及中東。」
法律現狀
法律背景
維基解密的法律地位非常複雜。阿桑奇將維基解密視作一個保護告密者的中間組織。擔心被曝光或受到懲罰的告密者可以洩密給維基解密,之後由維基解密幫他們洩密給媒體,這種方式勝過直接告訴媒體。它的伺服器遍及歐洲且可以通過任何一個未受到資訊審查過濾的網路埠接入。該組織總部位於瑞典,因為這裡有全世界最嚴格的法律來保護這些重要的泄密者資訊。維基解密宣布它不會懇求任何泄密資訊。然而,阿桑奇曾在在馬來西亞舉行的Hack In The Box會議上要求一群駭客和安全研究員來幫助自己尋找在"2009泄密最高通緝令"清單上的文件。
可能面臨的犯罪指控
美國司法部在外交電文泄露開始後不久就展開了針對維基解密的調查。司法部長Eric
Holder證實該調查「不是暴力恐嚇」,而是「一個積極的,持續的犯罪調查。」《華盛頓郵報》報導,司法部正在醞釀對其提出間諜罪指控,一份前任公訴人的提議指出其困難之處:第一次憲法修正案保護媒體言論自由。數個在最高法院進行判決的案例都表明了憲法支援非法獲得資訊並發布給公眾的人其在取得過程中並沒有違反法律的立場。聯邦檢察院也本打算以買賣國家財產罪控告阿桑奇,但因為外交電文要機密於物理財產,這種方式也面臨障礙。任何對阿桑奇的指控都需要將阿桑奇引渡到美國,根據先前的從瑞典進行引渡的案例,這一步總是製造了複雜的司法流程和潛在的時間上的拖延。阿桑奇的一個律師說,另一方面,他們正在力爭把阿桑奇引渡到瑞典因為他可能被引渡到美國。阿桑奇的律師馬克-斯蒂文斯曾「聽說來自瑞典作家的訊息在維吉尼亞州亞歷山德里亞有一個進階陪審團」聚集並討論有關維基解密案件的犯罪指控。
在澳大利亞,當局和聯邦警署沒有聲明維基解密所觸犯的法律,但是總理吉拉德曾聲明組建維基解密基金會和從外國竊取美國政府的保密文件是非法行為。吉拉德在之後的對其聲明的解釋中參照了那句「最初美國新兵對資料的盜竊行為的嚴重性勝過阿桑奇先生」。Spencer Zifcak,一個名為自由維多利亞的澳大利亞公民自由組織的主席,提醒人們,沒有控告和完整的審判流程及結果就不能說維基解密是一個非法組織。當許多政府對阿桑奇發出威脅時,法律專家本-索爾駁斥道,把阿桑奇做為犯罪者或者恐怖分子的全球性的污衊戰爭的目標沒有任何法律基礎。[88]美國憲法權利中心發布了一份聲明,在聲明中用「多個法律觸及不到或者謬誤的案例」強調了有關拘捕阿桑奇的危險性。
各個政權的態度
美國
在2010年洩露美國外交電報時,維基解密網站每天持續受到DDoS攻擊,維基解密推特稱這些攻擊由美國政府主導。維基解密網站的亞馬遜(Amazon)網站代管服務、PayPal轉帳服務皆被終止,EveryDNS也終止了「wikileaks.org」的域名服務。
美國同時禁止聯邦政府僱員與特約員工閱讀維基解密披露的帳號檔案,並通知部份大學生不要散播機密檔案。
中國大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敦促美國解決洩密問題。
中國網際網路用戶可以瀏覽該網站的https加密型式或其它網路域名,但是主站http存取方式被封鎖。維基解密稱中國曾試圖阻止任何帶有WIKILEAKS字眼的存取。
截止2017年12月28日,中國網際網路用戶無法瀏覽該網站包括https加密型式。
俄羅斯
維基解密曾威脅準備公布俄羅斯的秘密,但俄羅斯對外情報局官員發出強硬聲明稱,維基解密網站如果披露俄羅斯機密,將會永遠消失。
法律責任
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對維基揭密網站及創始人阿桑奇進行調查,他們公布數十萬美國秘密的外交文件違反了澳大利亞的法律。
美國政府警告要起訴洩漏外交情報的人員。
【阿桑奇相關罪責】
儘管美國白宮、國務院、五角大廈、司法部都異口同聲說維基解密的洩密行為是犯罪,司法部並宣布啟動對維基解密的犯罪調查,但到底阿桑奇觸犯了美國那一條法律,美國政府至今仍莫衷一是。
至目前為止,阿桑奇遭瑞典通緝,在英國被逮捕交保,以及遭國際刑警組織發「紅色通報」,都不是因為「洩露機密」,而是阿桑奇本人在瑞典發生涉嫌性侵的案件。
阿桑奇則指控,瑞典、英國及國際刑警組織以性侵的莫須有罪名通緝他,幕後黑手就是美國政府。
事實上,美國政府正為如何對阿桑奇提出控訴傷透腦筋。美國新聞自由有憲法第一修正案保護,「國家安全」的大帽子不易隨便亂扣。
阿桑奇在《澳洲人報》撰文指出,提供訊息的是維基解密,但刊登訊息的是《紐約時報》、《衛報》等媒體,美國政府為何只要抓他,而不對《紐約時報》採取行動?
1971年,《紐約時報》決定刊登從洩密者手上取得的有關越戰「五角大廈文件」,尼克森政府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由,請求最高法院制止。
最高法院最後判決《紐約時報》勝訴。大法官布萊克在判決意見書上寫道:「只有一個自由和不受箝制的媒體,才能有效地揭露政府的欺騙手段。在新聞自由諸多責任中,最重要的就是防止政府欺騙人民。」
按照這個判案原則,今天的「維基解密」作為一個網路媒體,也不是主動竊密,而是把他人拿到的機密刊登出來。根據目前檢方查到的情況,是美軍情報分析員曼寧主動把下載文件傳給「維基解密」,而沒有查到維基解密事先跟曼寧「勾結、唆使」等事實。
當時美國最高法院裁決《紐約時報》無罪時說,保守機密以及確定甚麼樣的機密值得保守,是政府的責任,而不是媒體的責任。據BBC報導,澳大利亞政府週三(8日)指責美國應當為25萬份美國外交電報被非法公佈負責,而非維基解密創建人——澳大利亞人阿桑奇。
澳大利亞外長陸克文說,最初洩露那些機密電報的人應當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陸克文表示,機密文件洩露事件使人們對美國外交電報的安全措施是否足夠產生質疑。
他說,阿桑奇本人不應當為25萬份美國外交電報的非法公佈負責。
陸克文指出:「美國人應當為此承擔責任。」
【相關憲法條文】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世界人權宣言】
第3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9條 任何人不容加以無理逮捕、拘禁或放逐。
第13條
一、人人在一國境內有自由遷徙及擇居之權。
二、人人有權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並有權歸返其本國。
第14條
一、人人為避免迫害有權在他國尋求並享受庇身之所。
二、控訴之確源於非政治性之犯罪或源於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之行為者,不得享受此種權利。
第19條 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收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第28條 人人有權享受本宣言所載權利與自由可得全部實現之社會及國際秩序。
第30條 本宣言所載,不得解釋為任可國家、團體或個人有權以任何活動或任何行為破壞本宣言內之任何權利與自由。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
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心得評論】
做為以自由著名的美國居然要做出違背世界人權宣言的事,其原因是源於說維基搜查行為會損害自身國家安全,然而維基搜查所報的只有他們的惡行而已。況且以下再提出幾點我的疑問:難道其他刊登同一消息的媒體不受到同樣的審判嗎?而且做為是維基解密消息的公開者,因懲罰的不是那些消息的提供者嗎?罪名既然是洩密,那麼約束對象應只限於那些有約定要保守祕密的人,會有洩密的事時也是能說是你資訊安全沒有做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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