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1日 星期日

政一B 康維珅(7)


姓名:康維珅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50

【標題】
台中花博一個每月工時300小時的過勞死司機 讓工傷協會衝上晚會舞台抗議「正隆殺人、花博染紅」

【內文】
台中花博昨日開園首日湧進超過5萬人次參觀,花博晚會更聚集超過3萬人觀賞。不過在台中市長林佳龍致詞時,工傷協會研究員賀光卍突上台高舉「正隆殺人、花博染紅,請林佳龍市長關閉森隆活虎館,避免為殺人犯漂白」的白布條抗議,林佳龍則對觀眾說「讓我們給他一些掌聲,也聽聽他的訴求」,現場隨即響起一陣掌聲,但賀男仍立即被警方帶離現場,沒有機會繼續陳述。

有關抗議訴求,賀光卍被架離至晚會會場外,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正隆公司是花博贊助廠商之一,其子公司山隆通運公司的貨車司機呂智偉,去年3月在送貨至台玻工廠時腦幹出血送醫急救,5月急救無效死亡,留下忙著處理後事的妻子鄭淨蓮、年邁雙親與3個還在讀小學的孩子。如今上天更捉弄人,婆婆更在近日被診斷出癌症,生活快要過不下去。

談及呂志偉生前的過勞工時,賀光卍表示,呂妻當時為呂志偉的隨車助手,他也會自行記錄班表,事發後他整理出呂發病前6個月的平均工時為301小時,明顯超出國家過勞標準;然而山隆公司卻提供假資料,說明呂志偉平均工時為128.6小時,最後經勞動部兩次過勞認定,最終報告將呂妻認為實際應有的月工時300小時,估算為200多小時,並依此判定「不符過勞要件」。

賀光卍強調,台中市政府應該關閉「正隆森隆活虎館」,不該為此公司漂白,在沒有處理好呂志偉過勞死案件的情況下,「正隆森隆活虎館」就是一個用「血汗紙材」蓋成的場館。他表示,抗議前他們也曾告訴正隆(山隆),但對方仍舊不理會,可能是認為晚會場內戒備森嚴,將讓他無法上台抗議。

對於賀光卍與呂智偉親人的訴求,台中市政府勞工局長黃荷婷表示,有關民眾的陳情,市府會將進一步瞭解並查明,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也已主動介入、啟動疑似過勞調查。

【相關憲法條文】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
5 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8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30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30-1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不受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三、女性勞工,除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
    一項之限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
業,除第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32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
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32-1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
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33 第三條所列事業,除製造業及礦業外,因公眾之生活便利或其他特殊原因,有調整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所定之正常工作時間及延長工作時間之必
要者,得由當地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工會,就必要之限度內
以命令調整之。
36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
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
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
關備查。
42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59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
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
    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
    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
    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
    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
    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
    ,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
    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60 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61 第五十九條之受領補償權,自得受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受領補償之權利,不因勞工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
供擔保。勞工或其遺屬依本法規定受領職業災害補償金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職業災害補償金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62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本章所定雇主應負
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事業單位或承攬人或中間承攬人,為前項之災害補償時,就其所補償之部分,得向最後承攬人求償。
63 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工作場所,在原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範圍內,或為原事業單位提供者,原事業單位應督促承攬人或再承攬人,對其所僱用勞工之勞
動條件應符合有關法令之規定。事業單位違背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對於承攬人、再承攬人應負責任之規定,致承攬人或再承攬人所僱用之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與該承攬人、再承攬人負連帶補償責任。

【心得評論】
關於賀光卍先生表達訴求的方式我並不反對畢竟那可能是他最後的手段而且他並未對社會秩序造成重大影響然而他的訴求我卻保有存疑。他的訴求簡單來說就是:「山隆是個使勞工過勞致死的血汗公司,而政府應該關閉其上級公司森隆所蓋的場館,避免為血汗公司漂白。」我感到非常疑惑,對我而言這件事的處理程序應為:在得知山隆是個存在違法傷害勞工致死的公司後,對其違法之事實進行調查,在確定違法後對山隆及其上級公司森隆究責,並補償受害者家屬。而不是我說這件公司很血汗,因此政府應該馬上關閉和其上級公司簽約委託的展館,若持續展覽就是在為這間公司證明其沒有壓榨勞工。這不但跳過偵查程序,關閉場館是無意義且浪費。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