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羅本信
學號:07114230
班級:政一B
[標題]
批評韓國瑜臉書就擁入大量殭屍帳戶惡意留言」陳芳明:為了台灣民主,挺陳其邁
[內文]
選戰倒數,高雄市長選情激烈,繼台北市長柯文哲競選辦公室總幹事小野,導演吳念真、柯一正等人公開表態支持民進黨高雄市長候選人陳其邁後,政大教授陳芳明昨(9)日晚間也在臉書公開表示,「為了台灣的民主價值,我公開支持陳其邁!」
陳芳明以「中國網軍正在操弄台灣選舉」為題在臉書轉貼一篇網路文章,也以自身經歷指出日前在臉書發文,內容批評國民黨高雄市長候選人韓國瑜,結果湧入大量殭屍帳戶惡意留言,陳芳明指出這些留言者臉書頁面幾乎沒有在運作,大頭貼也都是空白的。「現在我明白了,他們正在製造風潮,一面倒支持韓國瑜,我們的民主正在受到嚴厲考驗」
另外,陳芳明指出可以清楚看見中國網軍正在操弄這次台灣的選舉,「中國不敢讓它統治下的人民擁有投票權,卻對台灣的選舉百般操作。」呼籲大家一定要去看這篇文章。
陳芳明在文末表示,台灣的民主正在受到嚴厲考驗,為了台灣的民主價值,他公開表態支持陳其邁,「我是高雄人,我支持陳其邁。我是台灣人,我支持陳其邁。」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127 條 縣長辦理縣自治,並執行中央及省委辦事項
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第 131 條 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
第 132 條 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第 134 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第 129 條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5 條
候選人或為其助選之人之競選言論;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及為罷免
案助勢之人、罷免案辦事處負責人及辦事人員之罷免言論,不得有下列情
事:
一、煽惑他人犯內亂罪或外患罪。
二、煽惑他人以暴動破壞社會秩序。
三、觸犯其他刑事法律規定之罪。
第 56 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於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之每日上午七時前或下午十時後,從事公開競
選、助選或罷免活動。但不妨礙居民生活或社會安寧之活動,不在此
限。
二、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
三、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妨害其他政黨或其他人從事罷免活
動。
四、邀請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或香港、澳門居民為第四十五條各款之
行為。
第 104 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
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心得]
提名登記為候選人的沒有一位不希望能順利當選,但某些候選人靠政治操作會刻意抹黑對手,造成其選情不佳而落選。選舉的真諦為何,必定是選賢舉能,但我國現階段的選舉為何變成抹黑大賽,著實令人費解。人民在選舉時多少會受到謠言或是他人的建議所影響,因此若能在投票以前能先做好功課,深入了解各個候選人的政見是甚麼,在投票中才能明白哪一個候選人才是對國家、箱裡有一的人民公僕,讓手中的選票能發揮真正的功能:選賢舉能、造福桑梓,而非憑感覺和喜好來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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