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4日 星期三

政一B 江薇如(8)


班級:政一B
姓名:江薇如
學號:07114224
【標題】中國整肅個人媒體 翻牆網友紛遭逮捕
發稿時間】107/11/14
【出處】自由時報http://news.ltn.com.tw/news/world/paper/1246745
【內文】中國政府近來加強整肅網路「自媒體」(個人媒體),上月二十日起已有近萬組帳號遭查封,微信、微博等平台被嚴重警告,就連使用「推特」等海外平台者也被約談。分析指出,在中國處於政治、經濟等「內憂外患」之際,此舉不外乎是為了「維穩」,但對自媒體的強硬管控,恐引起民間自我審查,言論空間進一步受到箝制。

 中國整肅「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文化安全與意識形態建設研究中心」的「思想火炬」公眾號。(取自網路)
中國整肅「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文化安全與意識形態建設研究中心」的「思想火炬」公眾號。(取自網路)

這一波整肅就連實名認證的「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家文化安全與意識形態建設研究中心」的「思想火炬」,也證實其微信公眾號已遭封禁,隨附的圖片顯示,思想火炬是因發布中國愛滋病患者激增、非洲人口湧入和同性濫交而被封。

通過實名認證…官方帳號也被查封
中國網路管理機構「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信辦)十二日在官網指出,三週來已查封逾九千八百組帳號,痛批這些帳號「抄襲侵權、充當『標題黨』、進行營銷勒索、散播謠言和色情訊息」,甚至「傳播政治有害訊息、惡意竄改黨史國史、詆毀英雄人物、抹黑國家形象」,嚴重踐踏法律尊嚴,破壞網路輿論生態,損害群眾利益。

網信辦聲稱,許多被查封的帳號都開設於騰訊微信、新浪微博平台,因此一併約談這兩家業者,並予以嚴重警告,業者也承諾「自查自糾」、積極整治改進。其中,知名自媒體「紫竹張先生」日前發表「你不中獎的原因找到了,都被人給貪污了」一文,披露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疑似集體貪腐一三六○億人民幣(逾六一三○億台幣)醜聞,但文章已被下架,官方也澄清此為謠言。

中國中央電視台節目「焦點訪談」日前列出自媒體的「六大宗罪」,網信辦移動網絡管理局副局長蘇仁更在節目中強調,自媒體並非法外之地,下一步將擴大「依法管網、依法治網」,對自媒體違規行為「從嚴查處,絕不姑息」。中共黨報人民日報也在評論中指出,自媒體應「守好道德紅線及法律底線」,並呼籲相關部門儘快訂立規範,提高自媒體的「違法」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廣東省網路維權人士賈榀指出,除網路平台遭清洗外,不少「翻牆」在「推特」發言的中國網友,包括發布關於維權良心犯等消息者,也接連被當面或電話約談和警告。不久前,廣東維權人士卜永柱更透露,有使用推特的網友被當局要求刪文、刪帳號,甚至有人因發文內容敏感而遭逮捕,直言此乃「最高層統一行動」。

分析指出,網路自媒體打破中共一黨獨大的資訊傳播格局,使當局的謊言一一被戳破。尤其在美中貿易紛擾下,網路湧現「國進民退」等影響經濟和社會的說法,更促使官方出手整頓,以防動盪加劇。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憲法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 311 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釋字第 623 號: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乃在保障意見之自由流通,使人民有取得充分資訊及自我實現之機會,包括政治、學術、宗教及商業言論等,並依其性質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商業言論所提供之訊
息,內容為真實,無誤導性,以合法交易為目的而有助於消費大眾作出經
濟上之合理抉擇者,應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惟憲法之保障並非絕對,
立法者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得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
予以適當之限制,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一四號、第五七七號及第六一七號解
釋在案。 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固為商業言論之一種,惟係促使非法交易活
動,因此立法者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自可對之為合理之限制。中華民國
八十八年六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
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乃以科處刑
罰之方式,限制人民傳布任何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
之訊息,或向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傳布足以促使一般人為性
交易之訊息。是行為人所傳布之訊息如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
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
以上之人者,即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上開規定乃為達成防制、消弭
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之國家重大公益目的,所採取之合理與必要
手段,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惟電子訊號、電腦
網路與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等其他媒體之資訊取得方式尚有不同
,如衡酌科技之發展可嚴格區分其閱聽對象,應由主管機關建立分級管理
制度,以符比例原則之要求,併此指明。
釋字第678號: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六十條關於未經核准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予處罰及沒收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無違

【心得】
根據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和憲法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均有明確的保障人民行使這些權利的效力,且在不違背憲法第23條所內涵之合理限制人民權利的範圍之下使用。中國此舉雖打著諸多基於國家社會安全維護等名號,但實質卻嚴重侵害中國人民權利和過度使用公權力。從「六大宗罪」至未來的「依法管網、依法治網」、「從嚴查處,絕不姑息」有趁機擴大國家權力及使原先逐漸邁向民主的中國轉向往國家控管為主之嫌,亦可能利用清理媒體這項行為讓一黨獨大的中國壓迫國內其小黨的言論自由,呈現出黨即國的概念。不論在中國或台灣,媒體的品質及素養確實有待審查和管控,但手法使用過當卻也可能造成國家主動侵害人民權利和降低新聞等等媒體的自由度,不再讓媒體一同擔任起監督公部門的角色。而以人民為主的國家將變成自由的黨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