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沈巧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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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洛興雅人拒絕返回緬甸
孟加拉遣送計畫再受質疑
發稿時間: 2018年11月15日 下午11:38
出處:中央通訊社
【內文】
(中央社孟加拉科克斯巴扎爾15日綜合外電報導)孟加拉今天著手將數十萬名無國籍的洛興雅穆斯林遣返緬甸,但害怕且憤怒的洛興雅人迫使遣送行動告吹,使得這個有爭議的遣送計畫再受質疑。
第一批洛興雅人(Rohingya)預定遭遣返的今天,有數百名洛興雅人在緬甸邊界附近發動示威,高喊「我們不會回去」。
超過72萬名洛興雅人2017年8月遭緬甸軍方殘酷鎮壓後,從緬甸若開邦(Rakhine)逃往孟加拉。聯合國(UN)說,必須調查這是否為種族滅絕作法。
許多洛興雅人曾經歷謀殺、強暴和滅村的慘痛故事,矢言絕不回去。
根據孟加拉和緬甸達成的協議,第一批遭遣返的150名洛興雅人預定今天返國,不過,在聯合國和人權團體壓力下,孟加拉當局承認,沒有一人想要回去。
洛興雅領袖表示,孟加拉擬定的2260人遣返名單上,有許多人已躲起來。
孟加拉難民事務官員抵達了邊界一處遣返的過境點,但沒有任何洛興雅難民出現,兩國界河對岸的巴士因此無人登上。(譯者:葉俐緯/核稿:張佑之)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
第1條: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第2條: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第3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5條: 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處罰。
第13條: 一、人人在一國境內有自由遷徙及擇居之權。
二、人人有權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並有權歸返其本國。
第14條: 一、人人為避免迫害有權在他國尋求並享受庇身之所。
二、控訴之確源於非政治性之犯罪或源於違反聯合國宗旨與原則之行 為者,不得享受此種權利。
【心得】
我想如果是我在自己的國家中經歷了這些慘痛的事,好不容易逃了出來,也絕對不會想回去的,即使那是自己生活已久的國家。國家應該盡到保護人民的義務,而不是反過來侵害人民。
種族一直是很敏感的議題,就算現今提倡多元,也難免有些人的價值觀還不能接受,但這世界是所有人類所共有,人類應該和平相處,不管甚麼種族都是世界公民的一份子。歷史已經是過去,歷史是教導人們不要重蹈覆轍,是給人們的警惕,而不是用來仇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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