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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普悠瑪尤姓司機跨日工時17小時 職安署認定違法
發布時間:2018-10-30 15:25聯合報 記者陳妍霖╱即時報導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12556/3450934?list=thumb
【內文】
台鐵普悠瑪出軌意外,造成18人罹難、190人受傷的重大事故,其列車司機員尤振仲在事發前一邊駕駛一邊修車更引發外界質疑,勞動部即派員勞檢,職安署繼上周公布尤出事前的一周出勤紀錄,並稱無違反勞基法後,職安署今日改口,發現尤在出事前一周、10月12日當日因台鐵大改點,從11日跨12日凌晨12點至8點值內勤,跨兩日延長工時加上正常工時長達17小時41分,也曾在5月連續14日未有一日例假,職安署認定已違反勞基法規定,將依法裁處。
職安署查出,尤振仲為基隆七堵機務段運轉副主任,同時也具備司機員資格,主要負責七堵機務段司機員的排班,當司機員有人力調度需求時,尤姓司機員會視情形替班。
因外界關注尤姓司機員的出勤狀況,職安署在上周曾公布尤在出事前一周的出勤紀錄,包含10月15日休息,16、17日擔任內勤工作,18、19日擔任司機員、20日(周六)例假休息、21日(出事當日)排班擔任司機員,18日及19日分別延長工時1小時15分以及2小時35分,職安署判定,雖有延長工時但並無違反勞基法規定。
職安署今日再公布尤的6個月出勤狀況,10月5日內勤工作,發現當日延長工時連同正常工時加總共13小時1分鐘,已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不得超過12小時規定;10月12日因應台鐵列車班次大改點,尤在11日跨12日值內勤辦理司機排班,跨兩日延長工時加上正常工時長達17小時41分,也違反規定。
另位,職安署也查出,尤在5月13日至26日連續14日未有一日休息假為例假,雖然5月18日、22日為補休、5月25日為特休,但也違反勞基法第36條第1項規定。
不過知情人士爆料,尤姓司機10月常被迫加班開車,尤的勞檢報告早已出爐,只是卡在高層,還要交通部、勞動部套好招,不只台鐵內部下了封口令,勞動部原不公布真相,直到被衛環委員、媒體強烈要求公布,遲至今日才對外說明。
職安署長鄒子廉說,事發當日即派員勞檢,第一時間無法調查清楚,只能查到哪裡就掌握證據到哪裡,24日已掌握尤的半年出勤紀錄,但因尤的出勤狀況有「斷班」情況,需逐日比對,經過內部多次討論後,結果才會遲至今日才公布。
【相關憲法條文】
第一百五十三條: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
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相關勞動基準法條文】
第三十六條: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
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
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
關備查。
【心得評論】
關於最近的普悠瑪翻車一事,我認為肇事原因不能歸於駕駛員一人,從車體的維修檢驗制度,遇到臨時故障時的應變措施,和為了趕誤點而不顧乘客安全仍然發車的態度我認為都有需要檢討修正的空間,而現在又出現了超時工作一事,我認為台灣有太多這樣的事在發生,光鮮亮麗的外表遮掩了漏洞百出的制度體系,大部分的民眾無法發現這些檯面下的問題,也有許多位於基層的員工不敢為自己的權益發聲,也許那些事都像這次一樣,直到發生事故時才會被追查,慢慢地被新聞媒體,知情人士挖掘出來,進而引起討論。而另一方面我認為,台灣的風氣和社會大眾的聲浪恐怕也只造成此事件的原因之一,曾看過有人說,要是尤姓駕駛員在第一時間停車檢修結果造成嚴重誤點,屆時他將不只是要承擔下台鐵的損失,連民眾也會對此抱怨不已,對於現今社會的這種不尋常的現象,我們應該也要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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