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5日 星期六

政3B 莊亦恩(12)

姓名:莊亦恩
系級:政3B
學號:05114284


標題:要求《摔死了李新》影片全下架 這次羅淑蕾敗了!
出處:三立新聞網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470986

內文:國民黨前議員李新墜樓已超過一年,其生前女友郭新政日前開始反擊,邀請盛竹如拍攝《誰摔死了李新》,將調查資料、證據公佈,讓網友自由心證,並在影片中直指國民黨立委黃昭順、前立委羅淑蕾全都涉案,兩人的臉書都被網友洗爆,而稍早臉書粉絲專頁「誰摔死了李新」透露最新訊息,指出羅淑蕾在半個月前曾向法院要求將所有影片、貼文刪除,不過全都遭法官駁回。
《誰摔死了李新》完整版影片雖然長達1個多小時,但臉書加Youtube的點閱數至今已超越800萬,許多網友也在看完後進行討論,其中最多的問題不外乎就是「蕭夫人到底是誰?」甚至還有許多行動派的網友,直接洗爆黃昭順、羅淑蕾的臉書,讓羅淑蕾只能緊急將貼文全數隱藏,只剩下2012年的東西。
先前羅淑蕾曾警告網友,只要轉發影片她一律都會告,除此之外她還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誰摔死了李新」臉書專頁內容及YouTube影片需全數下架,不過「誰摔死了李新」稍早PO文,說「法官認為這是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因此針對羅淑蕾的要求通通駁回!


相關法律條文:
1.憲法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2.憲法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3.刑法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4.刑法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心得:是個言論自由與假新聞或是誹謗的戰爭新聞,總而言之,在這個新聞中是言論自由勝利了,理由基本上是其所說的東西是可以受到公眾評論的事情,提出的東西也是正當證據並非憑空捏造,如果是這樣,應該就是屬於言論自由的保障範圍,不應該是因為自己可能會被因此事受到評論與非議而要求禁止討論,而且這樣子反而更加可疑。

不過,這件事反過來說也同時有會造成危險的可能需要管控的一面,特別是真實性的部分,如果是假新聞惡意帶風向很可能造成無法挽回的結果,就像之前日本的那位自殺的官員一樣,講話要講求證據,我們這些觀看做出行動的人也應該要能夠憑自己的意思與思考做出行動,不要被框架帶著走,尤其是不要只看懶人包就行動,這樣很容易變成別人獵巫行動的棋子,比較早以前就有一個BBS-鄉民的正義這部電影在講述這一件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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