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姓名:江薇如
學號:07114224
【標題】和平獎女鬥士曾淪ISIS性奴 關注戰區性暴力
【出處】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15903?fbclid=IwAR1DmK3M9JOgz85dkJZBkF7XuOk93XLhQqD7A48Z65wiCtUMdbEH4efnB5k
【內容】今年的「諾貝爾獎」頒獎典禮遵循傳統,十日分別在瑞典、斯德哥爾摩,以及挪威、奧斯陸舉行。而曾經是ISIS性奴隸的「亞茲迪族運動人士」穆拉德,在領取和平獎後,呼籲國際社會,正視戰區性暴力問題。
諾貝爾和平獎頒獎典禮在挪威首都奧斯陸的市政廳舉行,現年25歲的亞茲迪族運動人士穆拉德,與63歲的剛果醫師穆克維格,共享這價值一百萬美元的榮耀。穆克維格20年來在戰區醫治無數被性侵的女性,並幫助她們走出創傷。穆拉德2014年在家鄉科周遭ISIS綁架與同族三千名婦女淪為性奴隸,逃脫之後四處為亞茲迪人與戰區婦女權益發聲。諾貝爾委員會主席瑞斯安德森致詞時表示,「這倆人是當今世界兩股最強大的聲音,儘管背景不同,但為正義而戰將他們團結在一起。」
庫德族伊拉克官員2017年12月指出,還有近半數被綁的亞茲迪婦女下落不明,而打從2014年以來已經在47處發現亞茲迪人遺體的亂葬崗,但至今沒有一位ISIS戰士為他們的暴行受審。
2018年諾貝爾和平獎得主
穆拉德表示,「這份榮耀非常感謝各位,但事實是這個世界唯一能恢復我們尊嚴的獎,是正義,是起訴罪犯,沒有一個獎能夠補償我族人,以及那些僅因為他們是亞茲迪人就被殺的人,唯一可以恢復我族人與朋友正常生活的獎,是正義與國際社會的保護。」
醫學、物理、化學以及經濟這四個獎項則是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頒發,得獎人分別從瑞典國王葛斯塔夫手中收下獎章。醫學獎得主之一的日本京都大學教授本庶佑,身著傳統和式禮服出席,在全場燕尾服男士當中顯得格外突出。現年96歲,是史上最高齡得獎者的美籍物理學家、亞瑟阿希金未能親臨現場,改由兒子代為領獎。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156 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 221 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222條: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羅馬規約:
第六條
滅絕種族罪
為了本規約的目的,「滅絕種族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族裔、種族或宗教團體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1. 殺害該團體的成員;
2. 致使該團體的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3. 故意使該團體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4. 強制施行辦法,意圖防止該團體內的生育;
5. 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第七條
危害人類罪
(一) 為了本規約的目的,「危害人類罪」是指在廣泛或有系統地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中,在明知這一攻擊的情況下,作為攻擊的一部分而實施的下列任何一種行為:
1. 謀殺;
2. 滅絕;
3. 奴役;
4. 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
5. 違反國際法基本規則,監禁或以其他方式嚴重剝奪人身自由;
6. 酷刑;
7. 強姦、性奴役、強迫賣淫、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嚴重程度相當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
8. 基於政治、種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別,或根據公認為國際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對任何可以識別的團體或集體進行迫害,而且與任何一種本款提及的行為或任何一種本法院管轄權內的犯罪結合發生;
9. 強迫人員失蹤;
10. 種族隔離罪;
11. 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對人體或身心健康造成嚴重傷害的其他性質相同的不人道行為。
(二) 為了第一款的目的:
1. 「針對任何平民人口進行的攻擊」是指根據國家或組織攻擊平民人口的政策,或為了推行這種政策,針對任何平民人口多次實施第一款所述行為的行為過程;
2. 「滅絕」包括故意施加某種生活狀況,如斷絕糧食和藥品來源,目的是毀滅部分的人口;
3. 「奴役」是指對一人行使附屬於所有權的任何或一切權力,包括在販賣人口,特別是販賣婦女和兒童的過程中行使這種權力;
4. 「驅逐出境或強行遷移人口」是指在缺乏國際法容許的理由的情況下,以驅逐或其他脅迫行為,強迫有關的人遷離其合法留在的地區
5. 「酷刑」是指故意致使在被告人羈押或控制下的人的身體或精神遭受重大痛苦;但酷刑不應包括純因合法制裁而引起的,或這種制裁所固有或附帶的痛苦;
6. 「強迫懷孕」是指以影響任何人口的族裔構成的目的,或以進行其他嚴重違反國際法的行為的目的,非法禁閉被強迫懷孕的婦女。本定義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釋為影響國內關於妊娠的法律;
7. 「迫害」是指違反國際法規定,針對某一團體或集體的特性,故意和嚴重地剝奪基本權利;
8. 「種族隔離罪」是指一個種族團體對任何其他一個或多個種族團體,在一個有計劃地實行壓迫和統治的體制化制度下,實施性質與第一款所述行為相同的不人道行為,目的是維持該制度的存在;
9. 「強迫人員失蹤」是指國家或政治組織直接地,或在其同意、支持或默許下,逮捕、羈押或綁架人員,繼而拒絕承認這種剝奪自由的行為,或拒絕透露有關人員的命運或下落,目的是將其長期置於法律保護之外。
【心得】
常在戰亂或生活條件較不好的地方出現性奴的問題,無論是侵入者或是號稱要保護人民的政府軍都有可能成為加害者。查閱各國的歷史,可以發現從古到今性奴的問題從來沒消失過。以台灣及中國為例,在二戰時期,日軍強行徵召及誘騙許多中國及台灣女子和其他被侵略的國家成為撫慰日軍的慰安婦,這就是其中一個性奴隸的案例。根據維基百科解釋,慰安婦就是婦女被迫成為妓女以滿足侵略者。就連西方國家包括美國及歐洲,此等情形也曾出現過。
憲法第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由此可說明憲法亦保障人民的性自主權,刑法也明文規定強制性交即為法意願的性交應當受的處分為何,因此ISIS強迫當地婦女為性奴不但違反他們的性自主權,且其屠殺行為也違反羅馬規約滅絕種族罪。婦女不是物品,也不是任何一個聖戰士或男人的所有物,自己管不住自己的慾望就能隨便找個女人發洩嗎?有時甚至對幼童也下得了手。或許社會、科技越發達,對人類反而是一種災難。有了對基本物質的滿足,產生出更多的慾望,因此不斷的侵略他地,搶奪他人所擁有的,連珍貴的節操也不放過,只為滿足自己那過多的慾望。文明社會科技的進步到底帶給我們什麼?是幸還是不幸,全靠人類彼此之間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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