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周庭語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1
【標題】酒駕電動自行車判遣返 移工討工作權勝訴
發稿時間:2018-12-14 23:36聯合報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538170?from=udn_ch2cate6639sub7321_pulldownmenu
【內文】
一名越南籍阮姓移工去年酒後騎電動自行車被抓,一審判決有罪,被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令遣送出國且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他不服提告,認為不符比例原則。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勞動部的處分未區分情節輕微,經刑事判決有罪即廢止工作許可,悖離必要性、適當性及衡平性,判阮勝訴,可上訴。
在彰化工作的阮姓移工去年十月間,喝了兩瓶啤酒後騎電動自行車上路,因搖晃不穩被警攔查,酒測值達零點六五毫克被送辦。
一審依公共危險罪判兩個月徒刑、緩刑兩年。事後,他被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
他的來台工作許可期間原本還有兩年,他不服提告,主張自己不諳法令,誤認酒後騎電動自行車不受刑法制裁,且當天是為閃避停放路邊的車輛,因車速緩慢而出現不穩,沒實際侵害別人。
勞動部主張,就業服務法有關廢止聘僱許可的規定,其中一款是「外國人違反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立法目的就在避免外國人在台工作期間有不當或不法行為,對他人身體、人格、財產等權益損害。以一審判決有罪為依據,已兼顧外國人工作權益及維護國內社會安定。
合議庭質疑,是否所有經刑事判決有罪者,都符合「情節重大」?
外國人酒後駕車的公共危險行為經判決有罪時,是否應區分有無肇事、有無致他人損害、影響安全是否重大,並審酌犯後態度,包括是否逃逸,有無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是否推諉卸責等情節,並與「更嚴重的犯罪情節但未經刑事判有罪者」比較。
若僅因「刑事判決有罪」,就廢止聘僱許可,違背比例原則所要求的必要性、適當性及衡平性原則。
法院查出,阮騎的是慢車,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廿五公里以下,與一般客車、貨車、機車等車輛,就動力、速度對其他用路人車的危險性,對交通安全危害程度顯然甚小,且他被抓後均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刑事法庭也說沒必要驅逐出境。
法院認為,勞動部僅單純以經判決有罪確定,即認違反法令行為已達情節重大,未作全盤考量,沒考量比例原則、禁止重複處罰、平等原則等,判阮勝訴。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汽車駕駛人於五年內違反第一項規定二次以上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或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吊銷該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該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汽車所有人,明知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前項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心得評論】
從這則新聞中可以知道外籍勞工在台灣的權益還是被保障的,雖然酒駕很明顯就是犯法,也沒有人受傷,但是這就算是公共危險行為,必須遭受處罰。但是若是因為如此就被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令遣送出國且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這樣的處罰就太不符合比例原則了。也可看出外籍勞工也越來越能夠為自己的權益發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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