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沈巧真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56
【標題】愛爾蘭國會通過立法
墮胎首度合法化
發稿時間: 2018-12-14 18:10
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6809/3537562?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內文】
愛爾蘭國會今天通過立法,讓墮胎在愛爾蘭首度合法化,總理瓦拉德卡(Leo Varadkar)讚揚此舉是「歷史性時刻」。愛爾蘭今年稍早曾舉行墮胎合法化歷史性公投。
這項新法律允許懷孕12週以內婦女進行人工流產,或在會危急孕婦生命、對孕婦健康構成嚴重傷害等條件下墮胎。
新法也允許對可能導致生產前死亡,或出生28天內夭折的異常胎兒進行人工流產。
瓦拉德卡表示:「這是愛爾蘭女性的歷史性時刻,感謝相挺的各位。」他支持5月舉行的墮胎合法化公投,公投結果有66%同意修憲,推翻憲法禁止墮胎的規定。
自1980年起,約17萬愛爾蘭婦女被迫赴鄰邦英國墮胎。
愛爾蘭是天主教徒占絕大多數國家,但教會的影響力近年已式微。
這項改變意味馬爾他如今成為歐洲聯盟成員國中唯一全面禁止墮胎國家。
【相關憲法條文】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156條: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相關法律條文】
優生保健法
刑法
第二十四章 墮胎罪
第 288 條:懷胎婦女服藥或以他法墮胎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懷胎婦女聽從他人墮胎者,亦同。因疾病或其他防止生命上危險之必要,而犯前二項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 289 條: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第 290 條:意圖營利,而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291 條:未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未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婦女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92 條: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心得】
我覺得婦女會需要墮胎的理由不全然只是因為不小心有了孩子而不不想要這個孩子,這個社會目前雖然一直積極地提倡婦女們的人權,但其實婦女們還是相對弱勢的,性侵的案件層出不窮,也一直無法確實的防範,婦女因為遭受侵害有了孩子,這並不是她們自願的,雖然說孩子的確無辜,但這個孩子也確實是受害者心中不可抹滅的傷痕。而且婦女只要一受孕,其實就承受著極大的風險,各種可能危害到孕婦自身安全的事都有可能發生。基於這兩點,我覺得擁有墮胎的權利是很重要的,但也不是合法化之後就能隨意地放棄孩子,應該要訂定標準,防止墮胎合法化這項美意轉變成傷害孩子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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