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2日 星期一

工二A 王浩庭 7


姓名:王浩庭
系級:工二A
學號:06116132

標題
「勞動事件法」三讀 司法院:勞工人權一大步
2018-11-09 19:04
內文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天(9日)完成「勞動事件法」三讀,司法院認為是勞工人權的一大步,未來勞動事件將邁入新的里程碑,將積極辦理訂定相關子法及配套措施,協助新法順利上路。

立法院9日召開第9屆第6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勞動事件法,分為總則、勞動調解程序、訴訟程序、保全程序、附則等5章,合計53條條文,通過的法案內容與司法院提出的版本幾無差異,無須大修,順利迅速通過。

司法院指出,勞動事件法共有以下七大重點:

1、專業的審理:設立勞動專業法庭。
2、擴大勞動事件的範圍:納入建教生與建教合作機構間、求職者與招募者間等所生爭議。
3、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由法官一人與勞資專家之調解委員共兩人,共同進行調解。
4、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勞工可以在勞務提供地法院起訴,減輕勞工繳納費用之負擔及舉證責任。
5、迅速的程序:勞動調解於三次內終結,勞動訴訟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
6、強化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讓本於同一原因事實有共同利益之勞工,可以併案請求,紛爭一起解決。
7、即時有效的權利保全:減輕勞工聲請保全處分的闡明義務與提供擔保的責任。


相關憲法條文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16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62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
使立法權。
153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
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154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
法律定之。

相關法律條文
勞動基準法
總則
1          
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
濟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


心得
勞工的處境相較於資方是非常劣勢的,因為勞動力的不能儲存性和勞方仰賴經濟的急迫性,因此若真的以自由市場之模型任意交由勞資雙方決定薪資,由於勞方上述的劣勢,勞方的權益常常會受損,偏偏非常多的資方常以自由市場等言詞來辯解他們剝削勞工的事實,在此若要健全一個社會的經濟體系甚或體現公平正義非常需要公權力的介入。

不過在之前的每次在通過有關勞資雙方的法案時往往都會是資方取得優勢,也許當中有些利益連結,但多半立委的票源都是來自一般普羅階層,卻為財閥的利益為優先,這是我認為在應然面很多立委失職的地方,也許他們會有很多的說法如財團賺錢人民才會跟著賺錢等等為這財團解套的話,但長期以來我們可以看到並非如此,反而貧富差距更大。

不過也不能矯枉過正,如共產國家一般,徹底抹煞掉資本對於改善人類生活的貢獻,因此如何在這當中取得平衡會是很大的關鍵,在這次修法則是一個很好的範本,首先它保障了在法律上相對弱勢的勞工,很多友善勞工的司法程序如同內文所揭示,第二增加了保障的對象如高中職建教合作生等等,第三不觸及資方最不願動到的部分,薪資。

在這些條件下保障勞工當然是美事一樁,但是法律的規定不及真正的落實,在現今台灣的許多角落,還是有著諸多不合法被剝削的勞動案件,但相對的我們的勞檢機制人力、資源跟權力是相對薄弱的,我想真正落實法案精神才會是下一步政府需要加強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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