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4日 星期日

政一B 黃若縈(6)

政一B

黃若縈

07114219

標題:尤振仲超時又未例休 台鐵恐遭罰4至200萬元

日期: 2018-10-30

出處:中央社

內文: 勞動部今天公布最新調查普悠瑪事故列車司機員尤振仲的工時調查,尤振仲不僅超時工作且違反「例假7休1」規定。基隆市府表示,依法可開罰新台幣4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今天公布最新調查普悠瑪事故列車司機員尤振仲的工時調查,當中顯示因應12日台鐵改點,尤振仲11日及12日跨日工作17小時41分,違反勞基法規定。此外,尤振仲在5月13日至26日,當中5月18日及22日為補休,5月25日為特休,連續14日未有一日休息作為例假。對此,基隆市政府社會處勞資關係科長陳志源指出,超時部分,可依勞動基法第79條規定,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至於違反7休1規定,也可依勞基法第79條,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陳志源說,市府還沒收到正式公文,待收到公文後會先請台鐵局提供書面陳述,若陳述沒有理由,且經審認後確實違法,市府就會依法開罰,合計可處4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法規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勞動基準法: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

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

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

關備查。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

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

,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

作者,亦同。

心得:司機是很重要的角色,如果工作超時又沒有休假,那他的精神狀態等等都會影響到乘客的安全,勞動部長也在立法院針對普悠瑪翻車事故表示,尤姓司機員曾連續14天未排例假,工時曾長達17小時41分,但台鐵現在因為缺人問題,預計找回退休司機員回來駕駛列車,還要禁止員工休假,而台鐵長期以來政策不斷改變,沒真心改革過,甚至已壓榨員工30年,現在竟然又想找退休司機回去,根本是要人命,甚至也有可能發生增加事故的可能,看到這樣的情況,以後還有誰敢搭台鐵。所以我覺得真正應該解決的是人力問題,而在人力尚未補足時,台鐵應依據現有人力減少班次,雖然可能造成許多乘客的不便,但我還是覺得安全才是最重要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