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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終止迫害記者國際日 美關注中國記者遭拘留
發稿時間: 2018.11.03
出處:新頭殼newtalk | 文/中央社
【內文】11月2日是「終止迫害記者有罪不罰現象國際日」,美國國務院點名包括中國、俄羅斯、土耳其等國記者常因報導遭到當局拘留或是面臨暴行,敦促國際社會努力遏阻這些行為。
11月2日是聯合國「終止迫害記者有罪不罰現象國際日」(The International Day to End Impunityfor Crimes Against Journalists),根據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2006至2017年約有1010名記者遭到殺害,其中90%的凶手未受懲罰。
美國國務院以發言人諾爾特(Heather Nauert)發出聲明表示,美國堅定致力於促進新聞自由與獨立,並主張追究對記者犯下暴行與其他罪行者的責任。
日前發生華盛頓郵報(Washington Post)專欄作家哈紹吉(Jamal Khashoggi)遭沙烏地阿拉伯當局殺害的不幸事件,聲明表示,今天的紀念格外重要,美國仍持續追查哈紹吉遇害的所有真相,也對應該負起責任者採取初步行動。
除了哈紹吉事件外,美國國務院也點名索馬利亞、南蘇丹與伊拉克媒體從業人員因為報導衝突遭到殺害,但主事者卻極少面臨後果。
伊朗、土耳其、古巴、緬甸與中國記者也常因為報導遭到當局任意拘留。
在俄羅斯、尼加拉瓜、阿富汗與世上許多國家對於記者的暴行持續增加,但主事者卻極少負起責任。
諾爾特在聲明中表示,迫害記者卻不須面臨懲罰仍是普遍而嚴峻的問題,因為政府對濫用職權的漠視,媒體專業人員極為弱勢且未受保護。她敦促國際社會努力遏阻這些行為,並在發生時將肇事者繩之以法。
【相關憲法條文】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
第3條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5條 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處罰。
第9條 任何人不容加以無理逮捕、拘禁或放逐。
心得評論:
這篇新聞讓人開始注意到記者的人身安全問題。特別是在一些較為專制或動盪的國家,一旦記者要進入這些國家(例如:中國、土耳其、中東地區國家等。)獲取相關新聞資訊,很容易就遭到拘禁或殺害。譬如在今年九月初,有兩名路透社記者,因採訪採訪羅興亞迫害新聞,被判7年徒刑。
許多國際記者以及戰地記者真的是拚上性命在工作。為了獲得新聞,往往必須深入較動盪的國家,以獲取較敏感議題的相關資訊。然而,他們的安全卻並未受到完整的保障,這樣不僅違背新聞自由與獨立,也嚴重違反許多相關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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