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10日 星期六

政一B 黃玟瑄(7)

姓名:黃玟瑄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3


【標題】花蓮5身障院生長期遭伸狼抓 監察院糾正衛福部、花蓮縣政府
發稿時間:2018-11-09 11:56 風傳媒綜合報導
出處:https://www.storm.mg/article/609796

【內文】

花蓮一間身心障礙啟能發展中心日前驚爆性侵收容院生事件,該機構張姓幹部涉嫌長期對5名身障院生性侵害、強制猥褻等惡行。直到花蓮一位的護理師出面指控,事件才曝光,而後花蓮地檢署依加重強制性交等罪嫌起訴該幹部。監察院也針對此次事件,指出身心障礙機制督導、評鑑及查核機制嚴重失靈,而對花蓮縣政府、衛生福利部(衛福部)提出糾正。

花蓮縣某身心障礙啟能發展中心張姓幹部涉嫌自104年起持續對5名身心障礙收容院生性侵害、強制猥褻及性騷擾,直到一名護理師出面通報社會處,婦幼警察會同社工人員及專家證人協助計清查36名院生,而後張姓涉嫌人,依刑法加重強制性交、利用權勢性交罪、性騷擾防治法移送花蓮地方檢察署偵辦。

針對此案件,監察委員介入調查,監察院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聯席會議於昨(8)日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王幼玲、林雅鋒糾正衛福部、花蓮縣政府的調查報告。

監委王美玉、王幼玲、林雅鋒調查報告指出,花蓮縣政府已知轄內某啟能發展中心未依規定將性侵害案件通報主管機關,曾發文要求改善,後續卻無督導確認是否改善,導致該中心主任隱匿對院生被性侵求助一事,並與相關工作人員違反通報義務,陷身心障礙者於險境並求救無門,有嚴重違失。

監委也指出這也凸顯花蓮縣政府對該機構之平時查核僅流於形式,評鑑及查核機制均嚴重失靈,衛福部未善盡督導之責。

最後監察院也針對此次事件提出4點聲明,要求花蓮縣政府及衛福部做出檢討並改善。第一,花蓮縣政府社工人員明顯專業度不足;第二,目前機構違反通報義務人員欠缺罰則,擔心通報後影響募款,導致隱匿不通報;第三,檢察機關協助身心障礙者訴訟之專業人士資源不足,法務部應會同衛福部進行改善;第四,衛福部應加強宣導國人對身心障礙者之尊重及禁止歧視的意識。

【相關憲法條文】

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6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24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97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156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相關法律條文】
《公務人員服務法》

6  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
22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其觸犯刑事法令者,並依各該法令處罰。
23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
《國家賠償法》
2 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應受懲處。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性騷擾防治法》
1 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有關性騷擾之定義及性騷擾事件之處理及防治,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但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者,除第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2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兒童權利公約法》

【心得評論】
呈上篇文章所述,身為公務人員就是俸國家公職,應以身作則,不去侵害人民權利,做出違法的事情,尤其是對身心障礙者,更該實行保護原則。有一部韓國電影〈熔爐〉也揭發了政府官員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性侵害、性暴力與強制猥褻等等,但他們卻無力為自己受到侵害的權利發聲與進行權利保護的行為。而在台灣發生如此的事件,不僅令人震撼,也揭發了問題的存在,那政府應對於我們的公務人員做出相對的懲處,後續的對於這些受到侵害的身心障礙者給予治療與配套措施。

文中有提及我們對於身心障礙者的歧視應該消除,積極去保護他們全力,不讓他們受到非法的卻求助無門,而政府理應做到監督與管理的行為,更該適時定期抽查,以免類似事情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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