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9日 星期五

政一B 沈冠均 (7)

姓名:沈冠均
系級:政一B
學號:07114251

[標題] 沒人想報導的C羅性侵案,總算因MeToo受到關注
[出處]關鍵評論網2018/11/08 https://www.thenewslens.com/feature/timefortune/107710

[內文]
克里斯蒂亞諾・羅納度(Cristiano RonaldoC羅)是葡萄牙的知名足球員,也可說是目前世界上最著名的運動員之一,但在前陣子的新聞中,他的名字並不是因比賽奪冠,或在場上被賜予紅牌而出現在頭條上,而是由於一位34歲的女性凱瑟琳・馬約加(Kathryn Mayorga),出面指控C羅於2009年時,在拉斯維加斯的一間酒店房間中殘忍地性侵她。
這則新聞在距今不到兩年前曾被報導過,但為何北美各大體育媒體當時對該報導興趣缺缺,現在卻遍佈網路與社交媒體平台呢?當時只有一家德國獨立媒體《明鏡週刊》(Der Spiegel)曾在2017年刊載此案,其他主流媒體均未報導該事件。除了少數較為特別的評論曾在社交媒體上出現之外(包含作者本身關於此事的評論),指控C羅性侵的事件幾乎不受大眾關注。一年半以前,《明鏡週刊》再次發佈另一則報導,而這次是關於凱瑟琳・馬約加在性侵事件中的詳細描述,該媒體在公開報導前為確認事實,與馬約加共度超過20天時間,進行無數次採訪以及再三確認事件的真實性。
《明鏡週刊》取得的相關資料具有充分譴責性,且根據當時其中一名主要編輯克里斯托夫・溫特巴赫(Christoph Winterbach)的推文得知,超過20位員工都曾參與該篇報導。C羅的律師及其團隊所作回應則是,以故作合法姿態的方式製造許多不必要紛擾,甚至指控《明鏡週刊》的文件並不「合法」,因為已侵犯到C羅的「個人權利」,在在聽來令人深感可笑。
對於那些懂法律,並且了解犯罪嚴重性的律師們,這件案子的實質內容已相當足夠。早在2009年時,馬約加當時缺乏經驗的律師僅擅長交通違規訴訟,並不足以與C羅的強大公關及法律團隊匹敵,而最終以375000美元與馬約加達成協議,條件是不得對外談及此事。然而,馬約加的新任法律團隊對該協議提出異議,並認為女方在性侵事件後所造成的創傷已導致精神缺陷,因此當時並不具備足夠能力作出適當決定。
因此,馬約加的新任律師團隊再次提出民事訴訟,並由拉斯維加斯警方重新開案調查。在美國內華達州法中(亦即拉斯維加斯所處的州法),關於這類罪行的訴訟時效尚未過期。馬約加在該事件中不僅遭受了身體上傷害,同時醫院亦有當時她遭遇性侵後一系列受傷紀錄在案,且直到今日這些性侵創傷仍影響著當事人。根據其律師所言,目前馬約加仍「積極接受治療」中。

C羅最初稱這些指控為「假新聞」,並暗示馬約加是在試圖利用他來出名。在我與暴力倖存者共事的期間,從來不曾見過或得知任何一位遭遇過霸凌、羞辱、社會孤立,以及身心動盪的受害者,會想藉創傷事件來揚名或獲取任何名分,我甚至對於「誣告」這種荒謬的說法感到不齒。

[相關法規]
<中華民國憲法>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1條    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
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犯第一項各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及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判決有罪
確定者,除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外,
適用本法關於加害人之規定。

[心得]
在足球場上的閃亮耀眼,面對自身的強烈慾望時仍然無法克制住自己,被外界的鎂光燈照著,不斷地打造陽光型男的好男人形象,塑造出我們認識的C羅究竟是不是他的真面目呢?抑或是指是他一手打造出來的假象?面對慾望的同時,也必須認知到妨礙到他人自由是多麼可恥的事情,不可以以強迫的方式逼迫他人做出不合理的事情,更何況性侵會使被害人有一輩子的精神傷害,而精神上的受傷是最難以癒合的,一切都需要時間。
然而,面對受害者出來訴說這件事,C羅竟然還說他只是為了要博取知名度才這麼做,這句話令我對C羅十分地失望。先姑且不論被害人訴說的事件究竟是不是事實,我想很少人會把性侵害當作是成名的工具,對吧?而且對於C羅性侵害的這件事,各大新聞媒體也沒有提出報導,導致這件事沒辦法獲得大家的關注,再來,C羅的贊助商對於此事件的發言只是表示擔憂而已,看來贊助商也不願因為此"小事"就與知名度高的球員做出切割,很明顯地女性的尊嚴甚至還不比足球鞋所賺取的利潤高。
希望女性的尊嚴能受到重視,不管今天性侵別人的加害者究竟是不是知名人物都應該受到強烈的譴責,並給予最嚴厲的制裁,也祈禱有一天的台灣,可以把性侵害的事件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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