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9日 星期五

政一B 余佳蓉(7)

姓名:余佳蓉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4

【標題】
終結低薪幫凶!立院三讀修法 薪資未達4萬元禁面議
發布時間:2018-11-09 17:07聯合報 記者林河名╱即時報導
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3471304?list=thumb

【內文】
立法院今天下午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未來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的職缺,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杜絕薪資面議的情形,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立院也三讀修正該法第5條第1項,改為:「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

上述修正,亦即在現行條文中增訂雇主在招聘與面試時,不得要求求職者提供「星座、命理、血型」等與工作表現無關的項目,以避免就業歧視與不公平競爭。修正之後,違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提案杜絕薪資面議的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表示,各大求職網及報紙求職廣告,雇主常以薪資面議做為薪資待遇條件的敘述,社會新鮮求職者面對資訊不對等,通常會壓抑薪資,損害工作權,薪資面議等於是低薪幫凶,損害勞動市場發展。

另一位共同提案的國民黨立委陳宜民則表示,低薪已經成為國恥,2016年統計顯示台灣的平均薪資是4萬8千元,薪資中位數則是40,612元,簡單說,有一半的台灣人薪資都在4萬以下,但多數人卻因沒有比較,永遠都被雇主利用資訊不對稱壓低薪資,這樣的社會現象不應該繼續存在、不應該繼續發生。

陳宜民認為,薪資面議浮濫的現象,已經造成惡性循環,希望未來朝野攜手以「消滅貧窮」為目標向前行。


【相關憲法條文】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一百五十二條: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相關就業服務法條文】
第五條(修正前):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
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
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
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
    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
    或健康檢查檢體。

【心得評論】
社會上時常發生「歧視」的問題,每個人在各種場合上都有可能因個別因素受到歧視,舉凡性傾向的歧視、性別歧視、出生地、語言差異、年齡,甚至是容貌,都可能是使人受到輕視的原因,但我認為這些因素不該影響到人們在被企業聘用時的錄取標準。例如部分女性時常因性別偏見而被認定不會隨機應變和行事、部分過去被認為是較適合女性從事的工作,若由男性去應徵也可能使他們受到歧視、家鄉的風俗習慣或語言不同所造成的歧視,甚至工作面試時上司以長相來決定是否錄取等等不平等的待遇發生。國家可以因應社會的變遷動用修憲權或修法權修正使法律符合時下風氣,以保障人民該有的基本權利,就業服務法的修正是一個好的開始,它將使人們在職場上能夠保障最基本的平等權,以落實「人人平等」的目標作為期待,逐步的改善社會上現在劣質的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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