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陳佳愉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2
【標題】反同歪風》宗教團體無情打壓,政府竟然落井下石!印尼政黨為選票 爭相拿LGBT族群開刀
【出處】https://www.storm.mg/article/618650
【時間】2018/11/13
【內文】
受到宗教信仰和社會環境影響,東南亞國家印尼的LGBT族群沒有法律保障,同性性行為在部分地區違反《妨害風化法》,在亞齊省更被視為犯罪行為,隨著印尼將於2019年4月舉行史上首次正副總統及國會同天選舉,LGBT議題成為操作工具,部分保守、宗教性強的地區計畫立法,禁止LGBT相關活動,避免散布「邪靈行為」,而為了選票考量,印尼總統佐科威也不會為LGBT族群發聲。
同性戀是「邪靈行為」?地方政府忙立法禁止
印尼西蘇門答臘省(West Sumatra)第2大城巴爺公務(Payakumbuh)計畫修改2016年通過的《社會問題法》,增加禁止LGBT活動的特別條款,避免「邪靈行為」擴散。印尼國營的安塔拉通訊社(Antara)引述巴爺公務議會議長波德拉(Yendri Bodra)稱:「巴爺公務政府計畫就LGBT族群修改2016年的《社會問題法》,這是合理可行的。」
西蘇門答臘省副省長阿比特(Nasrul Abit)則要求省內各鄉鎮執行規定,藉由遊街示眾和懲處高額罰金等方式,打壓LGBT族群。而在印尼中加里曼丹省(Central Kalimantan)中部的東哥打瓦林因縣(East Kotawaringin Regency),當地政府和議會也同意起草法律,禁止LGBT相關活動,因為地方議會認為,LGBT活動會對社會造成不利影響。
美國精神醫學會、WHO早認定同性戀不是病
印尼英文媒體《雅加達郵報》(Jakarta Post)指出,東哥打瓦林因縣議會預計2019年審議相關法規草案,而當地民眾哈迪(Supian Hadi)告訴安塔拉通訊社,他對此表示歡迎,「我感謝縣議會打算這麼做,且希望愈快實施愈好,因為興起的LGBT活動令人憂心」。哈迪還說,他相信同性戀是「傳染病且違反宗教信仰規範」。早在1973年,美國精神醫學會就認定,同性戀不是生理疾病,亦非精神疾病。
此外,世界衛生組織(WHO)1990年把同性戀從疾病分類表中除名,且同性戀既然不是疾病,也就不會有「療程」。WHO和泛美衛生組織(Pan American Health Organization,PAHO)2009年發布《不存在的疾病「治療」》聲明,強調傳說中(Purported)能改變性傾向的治療缺乏醫療正當性,且在道德層面上是完全無法接受,嚴重威脅個人健康和人權。
宗教團體背後操作 把LGBT族群當罪犯印尼部分地區雖然沒有強硬立法,但仍用公告「勸說」方式,公然帶動歧視LGBT風潮,像是在西爪哇省(West Java)展玉市(Cianjur regency)政府10月15日發布公告,要全市周五的主麻日宣傳反同言論,而在該公告發布數天後,1對同性伴侶就被警察逮捕,罪名是他們為萬隆市(Bandung)的LGBT族群經營臉書專頁,此舉違反2016年制定的《電子資訊交易法》(Electronic Information and Transaction Law)。
印尼最早成立的LGBT人權組織「GAYa Nusantara」坦言,每逢選舉期間,就會掀起一波反同風氣;該組織創辦人歐托莫(Dede Oetomo)告訴《雅加達郵報》,沒有任何政黨會挺身而出,保障LGBT人權,「地方政府會互相仿效,1個地方立法禁止LGBT,其他地方也會跟著立法,這是伊斯蘭組織操作,把LGBT族群貼上罪犯標籤」。
歧視性法規將違憲 人權團體:印尼情況堪憂「我不認為有政黨敢說要保護LGBT族群」,歐托莫無奈表示,「就連執政黨『民族鬥爭黨』(PDI-P)都不可能」,而PDI-P就是佐科威(Joko Widodo)領導的政黨。另外,部分觀察人士指出,事實上有些政黨為了爭取選票,打壓LGBT族群的行為比伊斯蘭宗教團體還嚴重。印尼憲法學者阿姆薩爾(Feri Amsar)則認為,近期掀起的反同浪潮,背後有政治力在操作。
阿姆薩爾直言,地方政府確實有權立法規範,但並不能立法去歧視少數族群,「必須確認地方法規沒有違反憲法保障或人權」。由於印尼司法部無權直接廢除地方法規,意味任何歧視性的地方法律都會被最高法院審議;此外,國會副議長希達雅(Hidayat Nur Wahid)屬於具伊斯蘭宗教色彩的「公正福利黨」(PKS),則是持續提出歧視LGBT族群的法案。
2大國際人權組織「人權觀察」(HRW)和「國際特赦」(Amnesty International)均提出報告稱,印尼迫害LGBT族群情況「令人堪憂」,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胡賽因(Zeid Ra'ad al-Hussein)今年2月訪問印尼後,也發布聲明直言:「興起的反同激烈言論是政治目的所造成,此舉只會讓他們(LGBT族群)的痛苦加劇,造成不必要的分化。」
【相關憲法條文】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4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
第1條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第7條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的任何行為
【心得評論】
雖然這個報導只透露印尼目前遭遇的情況,但事實上,許多東南亞國家其實都面臨這個問題。人皆生而平等,為宗教信仰而剝奪個人對於性向選擇的權利到底有沒有明確對或錯?或是究竟政府要以什麼方式限制和規定才能確保所有人的權利都不會遭受到侵害?同性戀議題已經存在全球很久,從西方國家,到現在我國的改革,再到非洲、東南亞這些地區,社會上對立的現象加劇,甚至有某些團體會用極端的方式、偏激的言論表達個人的想法及達成目標。而這個新聞所報導的議題更為嚴重,政府試圖利用改變政策的方式,限制人民原有的權利,且即使每個人均受到言論自由之保障,但偏激的言論難道不會造成他人心理的傷害或使整個社會分裂的情況變得更加嚴重嗎?即便在擁有特殊宗教信仰的國家中,我認為政府在制定政策、執行法律時都不應該只顧慮大多數人堅持的立場,而是比起一般國家更應該負起保護少部分人的權益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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