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黃晨瑜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3
【標題】內政部修社維法
散布假消息最重罰30萬元
發稿時間:2018-12-07 聯合新聞網
出處:https://udn.com/vote2018/story/6656/3523199
【內文】
「假消息」是九合一選舉爭議焦點之一,內政部昨天加開部務會議,通過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及《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草案,除對假消息和假新聞明確定義,並加重罰則。
社維法部分,針對意圖散布傳播明知為不實之事,使公眾產生畏懼或恐慌者,將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災害防救法部分,若散布有關災害的不實資訊致人員傷亡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與防杜假消息相關,還有已送到立法院審議的《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民進黨立院黨團副幹事長賴瑞隆指出,該案主要是未來將建立澄清、溝通平台,達到立即處理的機制,避免假訊息大量散布、造成社會不安,黨團將用最溫和的方式處理,應該不會以表決方式強行通過。
內政部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內容參考《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增訂第六十三條之一,「針對經舉報意圖影響公共秩序,散布傳播明知為不實之事,足以使公眾產生畏懼或恐慌者,始予以處罰」。罰則方面,則由現行三萬元以下,大幅調高至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修正草案,明訂針對通報災害之不實資訊,或以任何方式散布,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或有危害安全之虞,甚至因而致人員傷亡情形,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消防署表示,這次修法增訂明知為有關災害之不實資訊而為通報者,科新臺幣三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另散布有關災害之不實資訊,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或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若因而致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為防範境外勢力介入選舉,內政部也通過修正《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草案,規範大眾傳播媒體平台,只要與選舉有關的競選或罷免廣告,我國媒體不得接受境外,包含中國大陸、港、澳等地區人士或團體委託刊播,違者最高可處一千萬元罰鍰。立法院如能修法,最快二○二○年的總統選舉就能適用。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釋字第 689 號】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
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於公共場域中得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
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阻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
律明確性原則尚無牴觸。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
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
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而不在首開規定處罰
之列。於此範圍內,首開規定縱有限制新聞採訪行為,其限制並未過當而
符合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新聞採訪自由及第十五條保障人民工
作權之意旨尚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
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心得】
如果憲法賦予的新聞自由,讓媒體業者為了追求觸及率,無限上綱地利用產生了假新聞,導致破壞了社會的秩序,這樣是不是違反憲法第23條規定呢?
假新聞是一件很嚴重的事情,尤其這幾年越來越猖獗,川普參選後也曾公開嚴厲指責過,讓社會及國際間都開始注意到這個新時代下的負面產物,台灣國內的假新聞亂象,跟政治結合的情況更加嚴重,選前的新聞可信度低迷,各種抹黑以及未查證的報導,煽動人民的情緒不說,更是對被報導當事人的名聲造成傷害。
假新聞造成的影響不僅是政治方面,在其他方面也經常誤導民眾。媒體是一個太重要的工具了,但也絕對不可能每個人都能善用,在新聞就要追求「新」的情況下,太多未經查證的新聞就搶著速度而發稿了,也有不尊重珍惜新聞自由權的媒體,一味的追求「腥、煽、色」,讓媒體亂象越來越嚴重。法律是道德規範的最後一道防線,若是業者不能守好自己的職業道德,民眾不能培養獨立思考的能力,那就只能靠由政府強制立法的方式,還給社會該有的秩序。
假新聞的影響範圍極大,要修的不僅是新聞相關法律了,從這篇報導中可以得知,立法機關已經決定正式著手假新聞。我支持這項法案的成立,一般民眾很少成為新聞攻擊的對象,所以也很難理解成為眾矢之的的感受。我們現在想要的每一項自由權,每一項憲法保障的權利,都應該被好好珍惜,若是媒體不夠尊重導致亂象,讓社會共同負擔成本,那透過其他修法的方式限制,我認為是最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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