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9日 星期日

政一B 黃玟瑄(11)

姓名:黃玟瑄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3


【標題】歧視同志,就是犯罪!瑞士國會通過新法,恐同言論最重要吃3年牢飯
發稿時間: 2018-12-07 08:29 簡恒宇 報導

文】
瑞士《反歧視法》催生者、社會民主黨國會議員何諾認為,應把針對性別認同的歧視與仇恨言論也視為犯罪,因此在2017年提案修法,而瑞士國會下議院「國民院」10月通過修法,上議院「聯邦院」日前通過修法,未來針對同志、跨性別者的歧視仇恨言行會吃上3年牢飯,但大多數國會議員認為,性別認同定義過於模糊,因此未把變性及雙性人納入新法保障。

性別認同定義太模糊 變性、雙性人未納入

瑞士最高行政機關「聯邦委員會」(Federal Council8月表示,支持制定反歧視法案,但建議不要加入性別認同項目,因為定義太模糊,不過國民院(National Council)未採納聯邦委員會的建議,在925日以118票贊成、60票反對、5票棄權,通過修法,並送交聯邦院(Council of States)審議,而聯邦院3日通過修法,未來恐同言行將依《刑法》第261條,最高可判處3年徒刑。

31歲的何諾(Mathias Reynard)是名直男,他先前告訴英國媒體平台《入圍名單》(ShortList):「我得知朋友曾遭遇言語和肢體的恐同暴力行為後,決定在國民院提出法案,而我發現判例法中,LGBT族群受到仇恨言論和這類對待,犯罪者並無受到懲罰。」不過修法最後僅把恐同列為犯罪,並未納入針對性別認同的歧視與仇恨行為,因多數議員認為性別認同定義太模糊。

「半瓶水比沒有水好」 直男議員催生法案

何諾一手催生《反歧視法》,他在2013年提出法案,把針對種族、族裔、信仰或性傾向的歧視和仇恨言論,全部視為犯罪,並在20153月獲得國民院103票贊成、73票反對,送至聯邦院審議,同年4月聯邦院司法委員會通過此法案,不過何諾2017年提案修改,把針對性別認同的歧視和仇恨言論也列為犯罪行為,此案隨後獲得國民院司法委員會通過。

何諾向瑞士媒體《全日報》(24 Heures)坦言,「現在的國會很難再做更多」,但也說「部分律師指出,該法適用於恐跨性別犯罪」,而法院可以擴大解讀法條規定。何諾仍肯定修法過關,因為「半瓶水」總比整個空水瓶好,他告訴瑞士法語廣播電視公司(RTS):「恐同不再只是看法,而是犯罪,就跟種族歧視行為一樣。」LGBT團體歡迎修法成功,但對變性、雙性人未被納入感到遺憾。

瑞士跨性別組織(TGNS)的律師芮撤(Alecs Recher)表示,很遺憾「雙性和變性人被排拒在外,且被邊緣化,(該法)只有納入針對性別認同的歧視,才是完成修法」。另外,立場中間偏右的自由黨(FDP)聯邦院議員卡洛尼(Andrea Caroni)在辯論法案時,直言「現在同意增加反歧視項目,以後會沒完沒了」,反問是否要納入針對身障、語言、國籍或政治立場的歧視。

【相關憲法條文】
5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21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法律條文】
《世界人權宣言》
1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2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3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7
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防止違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視及煽動此種歧視之任何行為。
22
人既為社會之一員,自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需之經濟、社會及文化各種權利之實現;此種實現之促成,端賴國家措施與國際合作並當依各國之機構與資源量力為之。
《性別歧視條例》

【心得評論】
關於上述文章中的歧視同志或跨性別者的仇恨言行,在瑞士《反歧視法》中是犯罪的,需要吃上官司與承擔刑責的法規。然而,我認為台灣也應該向瑞士看齊,因為相愛的兩個人不能用生理性別拘束,應以性別傾向為主,藉此保障這些同志亦是跨性別者的權力,使他們不受社會大眾的言語歧視或是暴行,在未明文規定立法前,遇言語和肢體的恐同暴力行為後,LGBT族群受到仇恨言論和這類對待,犯罪者並無受到懲罰。此外,恐同不再只是看法,而是犯罪,就跟種族歧視行為一樣。


但這項法規卻無將未納入針對性別認同的歧視與仇恨行為與雙性和變性人被排拒在外,且被邊緣化, 這也是弊端之一。但先求再來假以保障其他族群的權力,會相較容易一些,只要有了先例,我們才能其餘少數民族發聲成功。對此,台灣法律也須與時俱進,保障這些少數群族群的權力,不再被大多數族群侵害,而無法尋求救濟,使各族群權力都將受到憲法與法律保障,各國也該積極重視同志、跨性別者、性別認同與雙性和變性人之權利不受不法侵害。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