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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鄭喬尹
遲到懷孕都扣錢....美髮店遭控血汗 做到倒貼
2018-12-08 23:49聯合報 記者李承穎/台北報導
【內文】
北部某連鎖美髮店遭多名設計師指控,老闆未替員工投保勞健保,連懷孕、生病也只准請扣薪假,設計師們月領不到兩萬元,有時甚至貼錢賠公司,離職後還被要求兌現簽立入股的本票,已提起訴訟。
吳姓負責人說,設計師想當股東而簽本票投資,公司有分紅,彼此是股東關係。他曾勸各店要符合勞基法,但分店股東不要,他管控不了,相關扣款沒進他口袋,「其他細節會上法院澄清」。
據了解,這間美髮店在台北、新北和宜蘭等地都有分店,老闆以「當股東」為由,要求十四間分店共數十名設計師簽廿萬到七十萬不等本票。但設計師們分紅微薄,六成業績被老闆抽走,老闆還苛扣遲到、助理和材料等費用,沒替員工投保勞健保。公司被檢舉後,還要設計師簽立「租賃契約」,騙勞工局沒有雇傭關係。
多名設計師不滿離職後被要求兌現簽立的本票,到勞工局申請調解勞資爭議破裂,至少有三人已對雇主提告,要求給付超時、假日上班加班費和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曾擔任某分店店長的郭姓女子指控,公司沒給加班費、月休低於八天,國定假日也沒給加倍工資,還多次告誡員工「美髮業不適用勞基法」;她說,簽下卅萬元本票,以為真變成股東,但參加公司活動受傷,不僅沒職災補助,也沒領到紅利。她心灰意冷離職,老闆卻要她兌現本票,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設計師小M說,每月加上紅利後,平均領薪不到兩萬元,上班遲到一分鐘扣五元,累積到一百廿分鐘以上,每分鐘扣十元,請事假也要扣一千元。公司還會苛扣材料費、抽成等費用,硬性規定國定假日上班,但不給加倍工資。
張姓設計師則指控,公司商定月薪一萬八,不符法定工資,加上苛扣名目太多,遲到、杯子沒收、打掃沒乾淨都扣錢,她鮮少領到商議好的底薪。懷孕期間被迫請假在家休息,只能請事假扣薪水,曾扣到薪水沒了還「倒賠」公司一千多元。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第 50 條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
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
者減半發給。
【心得評論】
國內性別工作法 11 條明文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
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
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包括鄰近的國家日本也都有相關規定,除懷孕扣工錢之事項,要求長工時以致有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之虞,完全違反了憲法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意旨,及違反雇主有替員工投保之責任,讓社會保險之良善不復存在,甚至明顯連勞基法所保障的基本工資都未有保障,甚至剝奪他人之權利已到使他人生計(生存權),我認為勞工局應加強稽查並介入以還勞工一個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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