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9日 星期日

政一B 曲芷嫻(11)


姓名:曲芷嫻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0

【標題】政院提修法管假消息 藍委砲轟:控制言論自由
【出處】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1209001886-260407
【內文】
行政院為對付假新聞、假消息,你提出一套10項相關修法,其中《數位通訊傳播法》將規定社群業者也要肩負查證責任。國民黨立委許毓仁批評,選舉過後,民進黨選情不利,歸咎於假新聞散播恐怕是一個「抓戰犯」的概念。他質疑,政府過度執法,舉著打擊假新聞的大旗,將會變成控制言論自由。

許毓仁表示,強制修法開罰假新聞或假消息是治標不治本的方法,事實上強制處罰只會讓這個事情更糟,防不勝防、流竄的速度恐怕更劇烈,會引起人們反感。政府是輿論製造的最大輸出者,握有公權力的政府官員和政治人物應該要警惕言行,在透明公開的網路世界,越想要控制言論,就越容易失焦,這是無限擴張的網路效應(Network Effect)

許毓仁質疑,除了新聞媒體肩負合理查證、平衡報導的義務,大型社群平台是否也必須課以相當的社會責任?誰來核定或如何認定假新聞?

許毓仁指出,民進黨把選舉失敗歸咎假新聞,但大家應該要沈住氣,發揮自律精神,政府也不要亂修法,自己變成「假新聞製造機」。

他建議,政府應該多用各種管道,如行政院成立的假新聞查核中心,或是與媒體素養的NGO相關的單位合作,做到全民教育和通報的宣導。並投入更多資源和預算在建立媒體、新聞素養(News/media literacy),從教育開始著手,讓未來的孩子有分辨事實的能力。

【相關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相關法規條文】
1.          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九條:「人人有主張及發表自由之權利。此項權利包括保持主張而不受干涉之自由,及經由任何方法不分國界以尋求、接受並傳播消息意見之自由。」
2.          世界人權宣言 第十二條:「任何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
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3.          世界人權宣言 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人人於行使其權利及自由時,僅應受法律所定之限制,且此種限制唯一之目的應在確認及尊重他人之權利與自由,並謀符合民主社會中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應有之止義要求。」
4.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自訴字第一0九八號刑事判決,於劉泰英自訴亞洲週刊負責人王0等三人誹謗案中,提出以下見解:「新聞報導如妨害他人名譽時,為調和個人名譽保護新聞媒體報導自由,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以善意發表之言論,於刑法第三百十一條特別規定不加處罰。鑑於新聞自由為民主憲政與自由社會基石,新聞自由與民主制度互成正比,為避免新聞媒體因擔懼誹謗責任而授行自我設制與檢查,玫剝奪大眾知的權利,因之,就上開刑法所稱以善意發表言論,亦應嚴格解釋,以確定憲法保障新聞自由的目的,易言之,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新聞媒體發表言論之動機目的,如悉出諸於善意,而無毀損他人名譽之惡念,亦即為新聞報導之行為人經合理訪問查證,應認為符合上開『善意』之意涵,而不能以刑法誹謗罪相繩。」

【心得評論】
        假新聞一詞在川普上任後變成一個發燒的名詞,從美國歐洲到亞洲,許多國家的政府都對假新聞做出處置,甚至是立法禁止這樣的行為。行政院也為了打擊假新聞而修法,但這到底是不是違反了人民的言論自由,會不會矯枉過正了,這中間充滿討論的空間。
        媒體識讀能力也是一大話題,除了新聞媒體、網路平台不該為了收視率或自身利益寫下不實的報導,或是以不切實的標題吸引人們點進去觀看以賺取點擊率。廣電媒體應該要追求真實,善盡對新聞真實度的查證責任,提升新聞品質,不然會成為散播假新聞的幫兇。但這是不是一個社會的生態,媒體會寫出腥羶色,甚至是誇大不時的報導,是因為這正是觀眾、讀者喜歡看的內容,即使這些內容都偏離了真實。
        其實我認為假新聞無可避免,現在新興媒體越來越發達,有許多流言製造也不只是傳統媒體造成。政府修法或立法想改善這些問題,有些治標不治本,想防止假新聞的發生,仰賴政府與人民協力,創造真實的新聞媒體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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