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陳俊宏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9
【標題】
鈕承澤爆性侵「極度粗暴」過程曝光! 驚覺闖大禍懊悔傳訊
發稿時間:2018/12/05 21:14 ETtoday娛樂中心/綜合報導
發稿時間:2018/12/05 21:14 ETtoday娛樂中心/綜合報導
【出處】
https://star.ettoday.net/news/1323787
【內文】
鈕承澤(豆導)是台灣知名導演,近來忙拍新片《跑馬》,期間卻驚傳性侵女工作人員A女(化名),女方事後在友人的陪同下報案,並將整個過程還原,指出鈕承澤聊天聊到一半竟將她撲倒,且過程「極度粗暴」。
據《聯合新聞網》報導,事發於11月下旬,鈕承澤突然取消會議,找A女和長官3人來家裡聊天,後來女方擔心他心情不好,才獨自留下。豈料,過沒多久,豆導竟靠近撫摸,接著將其撲倒強吻、脫衣,甚至伸手襲胸,過程中因為「不舉」,最後以指侵收場。
據報導,A女當下窩在沙發上發抖,身心俱疲,完全無法工作,加上心中實在太害怕,已經閃辭劇組工作。事後,鈕承澤驚覺闖下大禍,不斷傳訊給女方道歉,仍無法挽回造成的傷害。目前女方在友人的陪同下,前往婦幼警察局報案,警方介入調查中。
針對此事,《ETtoday星光雲》記者聯繫《跑馬》劇組,目前尚未回應,致電導演豆導、製片劉蔚然,電話也皆未回應。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犯第一項各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及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判決有罪確定者,除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外,適用本法關於加害人之規定。
【心得評論】
拍攝過「艋舺」、「軍中樂園」的知名導演鈕承澤涉嫌性侵劇組裡的女工作人員,而至警局應訊時說雙方互有好感,可能因女方認知不同才有誤會,但遭女方駁斥。其實不論兩人是否為男女朋友,只要任何一方不願意,就不能有逾矩行為,否則有可能就是性騷擾或者性侵害!
構成性騷擾的判斷在於被害者的感受,首要考慮被騷擾者的感受,而非行為人的性騷擾意圖。拍肩膀、摟腰、勾手、碰臉頰算是性騷擾嗎?如造成他人的不愉快且違反意願,足以影響其人格尊嚴或感受到敵意冒犯,即可構成性騷擾。雖然你對於旁人的碰觸是出於關心、友善而非惡意,但因為對方感受不舒服,就請不要逾越那條底線。
依照中華民國刑法第221條來看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鈕承澤所犯下的行為極可能會受到法律上的懲罰,可是目前案件尚未開庭審理及判決定讞,還不能妄自揣測。但尊重他人就等於尊重自己,如果別人對自身這樣也可以嗎?性平教育刻不容緩,當別人不想、不要或者猶豫時,請尊重他人的自主權,當然包括性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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