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林昀毅
班級:政治一B
學號:07114202
【標題】〈華為CFO被捕〉稱加拿大「極其惡劣」 陸外交部要求立刻放人
【發稿時間】2018/12/09 10:33
【出處】鉅亨網新聞
【內文】
中國外交部日前透過新聞稿表示,外交部副部長樂玉成已召見加拿大駐北京大使麥家廉,針對加國拘押華為公司負責人一事,提出交涉,要求立刻放人,並稱加國此舉「極其惡劣」。
加拿大上週應美國當局要求,以涉嫌違反美國對伊朗的貿易制裁為由,逮捕華為首席財務官孟晚舟。
孟晚舟上週五出席於溫哥華法庭召開的保釋聆訊,但法庭最終並未就能否交保做出決定,預計 12 月 10 日再開庭。
中國外交部日前於官網發布新聞稿,呼籲加國立刻放人,但文中並未直接提及「孟晚舟」,而是以「華為公司負責人」稱之。
新聞稿稱,樂玉成強調,加拿大以「應美方要求」為由,將在加拿大溫哥華轉機的中國公民拘押,嚴重侵犯中國公民的合法、正當權益,「於法不顧,於理不合,於情不容,性質極其惡劣。」
樂玉成說,加國應立即釋放被拘押人員,確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正當權益,否則必將造成嚴重後果,「加方要為此承擔全部責任」。
市場擔憂,孟晚舟遭逮捕,恐使美中貿易爭端加劇,導致雙方談判更趨複雜。
華為上週發表公開信,回應孟晚舟遭逮捕一事,信中表示,近期美國對華為有很多指控,華為已多次澄清,「公司在全球開展業務,嚴格遵守所適用的法律法規。」
公開信指出,孟晚舟遭逮捕,公司獲得的相關資訊非常少,也不知道孟晚舟涉及哪些不當行為。
公開信強調,美國政府透過各種手段,對特定公司施壓,違背了自由經濟和公平競爭精神,但華為「不會因為美國政府的無理,而改變我們與全球供應鏈夥伴的合作關係。」
【相關憲法條文】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相關法律條文】
1.國際私法
2.引渡法
【心得評論】
中美貿易戰逐漸白熱化,以美方為首的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與部分歐洲國家皆開始採取防堵中國的貿易策略以阻擋中國逐漸伸出其魔爪,其中包括美國對中國產品附加大量關稅、嚴格審查中國在美企業、在軍事或動上更是劍拔弩張,頻頻的在南海周邊海域針鋒相對。而在今年八月美國更是簽署禁止中國手機大廠華為公司之相關電子產品在美國政府機構使用的法案,而同年八月,澳洲與紐西蘭也跟進禁止華為公司的產品在其國內使用,此舉無疑使中美關係更加惡化,也連帶中國外商企業遭受牽連。
在本月七日時,華為公司財務兼副董事長夢晚丹遭到加拿大檢方以密謀詐騙多家金融機構,有逃亡之虞,並以再高的保釋金都難以確保她不會逃亡為由,主張不得交保。隨後,美國也以其利用子公司星通(Skycom)在伊朗做生意,違背美國對伊朗的制裁,要求加方將其引渡美國接受審判。然而對此我個人認為,美國對於伊朗的制裁,是屬於其國內政治層面的問題,將其國內對於他國制裁強加於非他國之國民,確實不合理,且難以將其之行為與中美貿易戰的關係撇清,此舉明顯有收集籌碼與威嚇的疑慮。即便中國的人權評價在國際上頗有爭議,然而其國民在人權上也不應受到歧視,美國與加拿大都應該遵照國際司法與引渡法的規定處理此事件,不該因其為中國公民而有差別待遇。相對的,倘諾孟晚丹確實有明顯違法之虞,也應依法處置。才不會使得在大國的利益糾紛下,使任何國家之公民遭受不法與迫害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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