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9日 星期日

政一B 羅詠聲 (11)

姓名:羅詠聲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06

【標題】環時社評:孟晚舟不僅戴上手銬 還上了腳鐐
【出處】2018-12-09 09:40聯合報 記者林宸誼

【內文】
在加拿大被捕的華為財務長孟晚舟,7日上午出席在加拿大溫哥華法庭召開的保釋聆訊,外媒援引法庭記者的報導指出,孟晚舟在法庭上身穿綠色上衣,未戴手銬、受到人道的對待。不過環球時報發表社論指出,孟晚舟自121日被拘留,一直受到粗暴且有辱人格的對待,嚴重侵犯人權。

評論指出,透過知情人士瞭解,加警方將她在機場扣留帶到拘留所的路上,就給她戴了手銬,當晚按照程序帶她去醫院及回拘留所的路上也給她戴了手銬,而帶她從拘留所到法庭,以及庭審結束後去矯正中心途中,不僅給她帶了手銬,還對她上了腳鐐。
在未經審判定罪的情況下,給孟晚舟戴上適用於重刑犯人的刑具,直接將她作為重刑犯人對待,是對其基本人權的踐踏和對其人格的侮辱。
而孟晚舟今年5月做過去除甲狀腺的手術,且有高血壓,需要每天按時服藥,然而加拿大的拘留所沒有給予她目前身體狀況所需要的照顧。
評論認為,加國警方以如此不人道的方式對待孟晚舟,未加審判定罪就對她手銬腳鐐加身,尤其令高度關心此事的中國公眾難以置信,加拿大不是一個講法制、重人權的國家,怎麼會幹出這種像是只有野蠻國家才會有的行徑。
無論如何加拿大都做過分了,用中國人的話說,這叫為虎作倀,孟晚舟沒有違反加拿大法律,即使美方指控她違反了美國國內法,但美方的指控證據是否充足、是否成立,都是不確定的。
加拿大如果以不公正對待孟晚舟的方式表達其對美國的效忠,不符合加拿大的國家利益,加若把孟引渡到美國,而且連保釋都不允許,它所能獲得的美方好感將是有限,許多中國公眾一定會要求中國政府嚴厲制裁加拿大,中加關係面臨嚴重倒退的風險,這也是對加拿大公眾利益的侵害。
希望加方認真、妥善地處理這件事,人道對待孟晚舟,允許她保釋,進而讓事情快速朝著徹底恢復孟晚舟自由的方向發展。中國社會一直很尊重加拿大,我們期待,加方處理此事的方式最終能夠證明,它的確就是中國人抱以良好印象的那個樣子。
【相關憲法條文】
5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相關條文】
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世界人權宣言第2條: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世界人權宣言第5條: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處罰。

世界人權宣言第7條: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防止違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視及煽動此種歧視之任何行為。

世界人權宣言第8條:人人於其憲法或法律所賦予之基本權利被侵害時,有權享受國家管轄法庭之有效救濟。

世界人權宣言第9條:任何人不容加以無理逮捕、拘禁或放逐。

世界人權宣言第10條:人人於其權利與義務受判定時及被刑事控告時,有權享受獨立無私之法庭之絕對平等不偏且公開之聽審。

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視為無罪,審判時並須予以答辯上所需之一切保障。 
二、任何人在刑事上之行為或不行為,於其發生時依國家或國際法律均不構成罪行者,應不為罪。刑罰不得重於犯罪時法律之規定。

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任何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心得評論:

我認為孟晚舟女士自逮捕以來已盡力配合檢方調查,包括交出2本護照及以在加拿大當地的兩棟房子作為保釋金,藉以證明會遵守保釋條件或其他法院裁定,而他若被定罪也只是個經濟罪犯,對押送她的警方並不會造成生命的疑慮,更沒有逃脫之嫌,那加拿大警方在押送過程竟還對他上腳鐐,更何況她根本還未被定罪,此種對待重刑犯的待遇對其人格也是種羞辱,我認為其實在違反比例原則,也不同我國憲法第5條規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的規定,感覺有因先天歧視而對待亞洲人特別不人道,況且她還是名女性,身體又要承受手銬及腳鐐的重量,且幾個月前才做去除甲狀腺的手術,又患有高血壓,生理情況已堪憂應多加休養,而拘留所似乎又無給予她應有的醫療照顧,身為人不應該遭受這種不公平的對待,加拿大拘留所方面應即刻改善,在對待孟晚舟女士時該保障她天生賦有的人權,而檢方也應依法偵查,不該因國際情勢而有所偏袒,法院也應給她公平公正的審判,如同我國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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