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6日 星期四

政一B林庭伊(11)


姓名:林庭伊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7

【標題】又來!大陸今從柬埔寨強押40餘台詐嫌 陸委會抗議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31/3522468?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4-news

【發稿時間】2018-12-06 17:47

【內文】

  又一批台灣電信詐騙嫌犯被遣送至中國大陸,陸委會證實,日前在柬埔寨被捕的40餘名詐騙台嫌今天已被強壓至中國大陸,陸委會表示已針對此事向陸方提出嚴正抗議。

中國大陸方面2016年起從多國要求遣送台籍電信詐騙犯至中國,第一批「肯亞案」發生時,在台灣引發軒然大波,當時馬政府對中國大陸強押我國人做法束手無策,遭在野黨立委輪番砲轟,不過,政黨輪替後,又陸續發生多起台詐欺犯遣陸案件,蔡政府同樣也只能向陸方喊話表抗議,此前抗議的立委們則全噤聲。

截至今年1030日止,我國人涉嫌電信詐騙犯罪遭遣送至中國大陸人數為376人。加上今天這一批從柬埔寨遣送至大陸的台嫌,被關押在陸的詐騙台嫌計約為420人左右。

陸委會今天表示,跨境電信詐騙犯罪持續發生,可見陸方單方強押我國人之作為不僅未能有效遏止類案的發生,更不利兩岸關係良性發展,陸委會已向陸方明確要求,在我涉案國人被押至中國大陸後,陸方應立即依據兩岸司法互助協議規定,向我方進行限制人身自由通報,並應協助家屬前往探視,後續更應保障相關國人司法權益、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陸委會呼籲陸方,要有效打擊跨境電信詐騙犯罪,有賴雙方彼此合作,我方希望儘快展開合作偵辦,才能揪出犯罪首腦,澈底瓦解電信詐騙犯罪集團,並落實追贓返贓工作,以保障兩岸人民的權益與福祉。

【相關憲法條文】

8: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141: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相關法律條文】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為保障海峽兩岸人民權益,維護兩岸交流秩序,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就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與聯繫事宜,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項:

雙方同意在民事、刑事領域相互提供以下協助:

(一)共同打擊犯罪;

(二)送達文書;

(三)調查取證;

(四)認可及執行民事裁判與仲裁判斷(仲裁裁決);

(五)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

(六)雙方同意之其他合作事項。

第四項: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

雙方同意著重打擊下列犯罪:

(一)涉及殺人、搶劫、綁架、走私、槍械、毒品、人口販運、組織偷渡及跨境有組織犯罪等重大犯罪;

(二)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

(三)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

(四)劫持航空器、船舶及涉恐怖活動等犯罪;

(五)其他刑事犯罪。

一方認為涉嫌犯罪,另一方認為未涉嫌犯罪但有重大社會危害,得經雙方同意個案協助。

第十二項:

雙方同意及時通報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等重要訊息,並依己方規定為家屬探視提供便利。

 【心得評論】

基於《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第四條: 雙方同意採取措施共同打擊雙方均認為涉嫌犯罪的行為。之第二項: 侵占、背信、詐騙、洗錢、偽造或變造貨幣及有價證券等經濟犯罪……。可見逮捕我國犯人,需要“雙方”協議。然而我國政府卻對於中國強押我國犯人束手無策,如果我國政府態度不強硬,在沒有中華民國司法權益的伸張下,中華人民共和會如何對待我國國民,我們無從得知,將會使我國人民人身自由保障難以實行。

    憲法第八條之第一項: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以及第二項: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基於人身自由的保障,不符合正當性原則,包括採取之手段必須合於目的,且以法律手段限制權益需具有正當原則。對於人身自由拘禁,中國並未通報我國確切羈押情況,以及並未協助家屬探視,與我國正當程序原則違背。

  對於跨國界的犯罪,也應當有人身自由的保障。據憲法第141: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如果要有效打擊犯罪,雙方必須確切合作,以達到平等互惠以及國際合作,是我國政府為了達到人民福祉不可不強硬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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