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7日 星期五

政ㄧB陳儀(11)


姓名:陳儀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1

【標題】: 鈕承澤涉性侵鞠躬道歉:我已經被判死刑

發稿時間:20181207 11:2
 出處: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1207001790-260402
【內文】:
開明。與此同時, 他們仍然以殘酷手段嚴厲打壓異議分子。
【相關憲法條文】                                                                          
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相關法律條文】
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世界人權宣言第5條: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處罰。
世界人權宣言第14條:一、人人為避免迫害有權在他國尋求並享受庇身之所。
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二、母親及兒童應受特別照顧及協助。所有兒童,無論婚生或非婚生,均應享受同等社會保護。
性侵害防治法
1            
為防治性侵害犯罪及保護被害人權益,特制定本法。
2            
本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係指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
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
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
。本法所稱加害人,係指觸犯前項各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之人。
犯第一項各罪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及犯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判決有罪
確定者,除第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之一及第二十三條規定外,
適用本法關於加害人之規定。
11          
對於被害人之驗傷及取證,除依刑事訴訟法、軍事審判法之規定或被害人
無意識或無法表意者外,應經被害人之同意。被害人為受監護宣告或未滿
十二歲之人時,應經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監護人或法定代理
人之有無不明、通知顯有困難或為該性侵害犯罪之嫌疑人時,得逕行驗傷
及取證。
取得證據後,應保全證物於證物袋內,司法、軍法警察並應即送請內政部
警政署鑑驗,證物鑑驗報告並應依法保存。
性侵害犯罪案件屬告訴乃論者,尚未提出告訴或自訴時,內政部警政署應
將證物移送犯罪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保管,除未能知悉犯
罪嫌疑人外,證物保管六個月後得逕行銷毀
【心得評論】
民眾時常有偏激的觀點,譬如說那些被性侵害的女生因為他們穿著暴露所以活該,因為他們引人犯罪,但其實不論穿什麼,只要性侵犯有動機犯罪,性侵不會因為一個人穿了什麼樣的衣服,性侵害最根本且唯一的原因就是,一個人未經他人同意,侵犯了另一個人,不管怎樣,都不能成為被傷害的理由,因為這對受害者來說是沉痛的傷害,也希望司法能夠公正決斷保護受害者還給他們一個公道,制裁性侵犯使得他們受到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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