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5日 星期三

政一B 余佳蓉(11)

姓名:余佳蓉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4

【標題】
普悠瑪翻覆意外 這些人為什麼保險不給付?
發布時間:2018-12-05 16:54聯合晚報 仝澤蓉、侯廣瑜、王思涵/製作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238/3519806?list=thumb

【內文】
普悠瑪列車翻覆事故中,有五位15歲以下孩童不幸身故,但保險法第107條規定,15歲以下未成年人投保商業險後死亡,只能退回保費加利息,立委提案修保險法第107條,將天災、重大意外災害或重大傳染病死亡等沒有道德風險爭議部分,列為除外事項,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允諾1月15日以前召集學者專家研議,讓道德風險的定義更明確。

退回的「旅平險」費用 不到200元

從復興空難到0206台南大地震,再到普悠瑪翻覆意外,除了傷亡慘重,也有許多未滿15歲的小孩罹難,家長無法獲得保險理賠;以這次普悠瑪翻覆意外來說,有家長只獲退回事先投保的「旅平險」保費170元,拿不到保險全額理賠,退回的保險費連付喪葬費用都不夠。

投保學生保險 可領100萬元

15歲以下未成孩童死亡無法獲得保險理賠,起因於2010年保險法第107條修正,規定「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但政策性保險、學生保險排外,也就是說15歲以下孩童若是學生,已投保的學生保險仍有死亡100萬元保障。

保單理賠設上限 為防堵狠心父母

曾經,兒童保單死亡理賠無上限規定;但發生過幾起家長謀害小孩案件,就為了領保險金。

保險法2001年修正前,兒童保單無上限規定,2001年修正後規定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身故時僅能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以200萬元為限;也就是當時所說的,兒童保單上限為200萬元。但即使兒童保單賠償有上限,仍引發道德風險疑慮,父母可能為了200萬元,幫孩子投保之後,謀財害命,因此兒童保單的存在仍有危及兒童生命安全之虞,也才有了2010年保險法第107條修正。

為了45萬保費 他竟謀害親生女

保險法修法並非多慮,因為社會上真實曾經發生幾起家長謀害小孩詐領保險金的案件;台灣第一起殺害孩童詐領保險金案件,發生在1964年台北市南港區,當事人李明璋縱火燒住處,兩個女兒葬身火窟,李明璋在火警當天就向保險公司索取理賠,保額共45萬元;最後李嫌被判處死刑,保險金也沒有拿到。 第二起案例發生在2008年桃園縣,一名43歲的賴姓貨車司機,將11歲女兒雙手綑綁推下大圳,企圖淹死女兒詐領200萬元保險金,女童抓住圳邊樹枝保住一命,狠父則依殺人未遂罪判處12年徒刑。

孩童非家庭經濟支柱 不符合保險原則規範

立委余宛如表示,2010年修法考量保險的目的是藉由保險金填補損失,因為小孩並非家庭的經濟支柱,身故後對家庭經濟並無巨大影響,且也避免道德風險,故不予身故理賠;目前看來2010年的法規調整不夠周全,建議給付喪葬費用,並設給付上限,既可兼顧道德風險又能較為合理的補償,她將積極爭取法案修正,希望能填補這個漏洞,彌補喪子/女的缺憾。
立委費鴻泰表示,從台南大地震開始,凸顯了2010年保險法第107條修正的缺失,解決遺憾根本之道得修保險法107條,他提案將天災、重大意外和重大傳染疾病等,人為因素無法涉獵的列為除外。也就是15歲以下未成年人在上述情況下死亡,可以獲得理賠。

【相關憲法條文】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一百五十五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相關保險法條文】
第一百零七條: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前項利息之計算,由主管機關另定之。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心得評論】
此次普悠瑪翻覆事件造成許多傷亡,其中有許多人是未滿15歲之人,然而竟然有家屬無法獲得與災害嚴重程度相對應的保險額,甚至是傷葬的費用都不足夠,只因亡者年紀過小,雖然根據文中所分析之2010年修法考量,不予賠償身故理賠有其合理的理由,過去有許多試圖以殺害親生子女,偽裝其意外身亡後領巨額保險金的案件發生,因此避免這類道德淪喪的家屬為了詐領保險費所做出的不人道犯罪,政府對此法律做出了限制,然而在真正的災害發生造成15歲孩童死亡後,礙於此限制,家屬獲得不到應有的賠償,我認為近年來發生許多重大意外事件,政府都應該要引以為戒,重新審視此法律的紕漏之處,如賠償一定之喪葬費用或以直接提供服務的形式,以達成既避免道德風險又可以在真正需要時發揮補償功效的目標。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