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一B
07114219
黃若縈
標題: 決定先驗票再訴訟 丁守中:不容小偷偷走台灣民主
2018年11月28日
出處:中時電子報
內文: 台北市長選舉國民黨候選人丁守中以3254票落敗,經過與律師團沙盤推演,丁守中宣布,將「雙管齊下」捍衛台灣民主,一方面立即保全證據,進行司法驗票,再依驗票結果提當選無效或選舉無效訴訟。
丁守中表示,台灣民主是全球華人燈塔,接受乾淨的失敗,無法容忍骯髒的選舉;不論驗票或未來可能的選舉訴訟,都不是為了丁守中個人的輸贏,而是為了捍衛台灣民主價值、選舉制度公平正義,絕不容許任何人像小偷一樣偷走台灣民主。
丁守中說,這次台北市長選舉過程,中選會與台北市選委會辦以選務過程充滿瑕疵,開票過程也是疑雲重重,已有不少里長、選務人員與民眾提供違法事實,願上法庭做證,是讓丁陣營下定決心提告原因。
相關法規:
憲法: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132 條 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69 條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
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
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
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
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
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
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
,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
形,應重行公告。
第 118 條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
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
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
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
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第 125 條
選舉人發覺有構成選舉無效、當選無效或罷免無效、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
效之情事時,得於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七日內,檢具事
證,向檢察官或選舉委員會舉發之。
心得: 這次北市選戰真的很激烈,勝負差距只有3,254票,已經符合選罷免法第69條第3項規定千分之3行政驗票門檻,加上投票和開票過程冗長,而且邊開票邊投票在我看來是件很誇張的事,導致棄保效應產生,中選會辦理選務已違法。而我也看到許多人說丁守中提出選舉訴訟是輸不起,但我覺得那本來就是他有的權利,而且也是對他的選民有個交代,雖然要舉證選舉無效很困難,尤其是要證明選民棄姚保柯幾乎不可能,但我覺得中選會本來就不該讓棄保效應產生。我也認為這次選舉因為綁公投的關係,導致許多亂象也真的產生許多問題,中選會應該透過這次選舉來當借鏡,只希望下次不會再有爭議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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