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日 星期日

政一B羅本信(10)


姓名:羅本信

學號:07114230

班級:政一B

[標題]

    【貪污532萬】前立委李慶華「消失」 法院將發布通緝30

[內文]

國民黨前立委李慶華在擔任立委期間,涉嫌以人頭詐領助理費高達532萬元。新北地檢署依貪污等罪起訴,11月初新北地院首度開庭,李無故不到,法官排定26日再開庭,李仍未現身,法院將發布通緝,時效長達30年。

檢方調查,20071月至20161月,李慶華涉指示辦公室殷姓女主任、董姓及丁姓助理,擔任掛名人頭助理,每月向立院申報公費助理補助費,約2萬至8萬元不等,虛偽申報合計532萬餘元。主要用以支付前妻每月10萬元贍養費及出國旅費等非公務用途。

檢調20184月約談李慶華到案,他辯稱,助理聘用及薪資這種小事,全權委由殷女處理,檢方予以5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但偵辦過程中,因證人指證受李慶華指示辦理,檢方本想安排對質,李慶華並未現身。

檢方於20189月依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嫌,以及刑法偽造文書罪嫌起訴李慶華,另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殷女。

新北地院115日首度開庭時,李慶華未出庭也未向法官請假,法官除排定26日再開庭外,同時函請士林地檢署發拘票,命李慶華住居處的汐止警分局代為拘提,並通知具保人督促李慶華到案。

26日庭訊時,李慶華仍未現身,法官查詢李有無在監或出境記錄,若均無,待與士檢確認拘提結果後,將依法發佈通緝。

據了解,法院初步確認李慶華並無在監記錄,並且已限制出境,也未發現他有循「正常管道」出境,但因還要確認拘提結果,若李仍未到案,會判斷已「逃亡及藏匿」,將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發佈通緝,時效長達30年。

此外,殷姓女主任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她在審理時,坦言受李慶華之命辦事,希望法院從輕量刑,給予緩刑。(鄭文燦婉拒「代理」黨主席)

[憲法相關條文]

74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75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174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

74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心得]

大家對立委的印象大多很差,不論是在立法院打架、互相大呼小叫等荒腔走板的行徑,讓大眾覺得人民的納稅錢都讓立委能過上太好的生活,但自己的生活卻捉襟見處,不論是誰都會感到不公平。立委在媒體的曝光率已經不高,但大多數的新聞都是負面的,讓大眾以為立法委員都是品德低下的人,雖然現今已經有國會的電視轉播,但大眾的印象還是很差。議員們總說自己是位人民服務,是人民公僕,有時卻將公款挪為私用,議員會被大眾放大檢視,除了眾人是公眾人物之外,最重要的是他們握有立法權,若是國家法令油品信低下的人制定,難保祂們不會圖利自家人,如此怎能服眾呢?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