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1日 星期日

社三B 陳偉華(4)


班級:社三B
姓名:陳偉華
學號:05115254

標題:基督教長老性騷女助理 妻竟稱:妳應這樣被對待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021/1450090/

內文:
台北某公司羅姓負責人是基督長老教會長老,卻在2年前因強抱女助理,讓她的胸部緊貼自己的胸膛,被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刑3月。女助理不滿羅男堅不認錯,還跟妻子一同狡辯「那是關心」,於是將羅男的惡行惡狀寫成明信片,寄到基督長老教會總會,羅男得知氣得提自訴女助理涉嫌加重誹謗等罪。但士林地院認為,女助理寫的是事實陳述,因此判女助理無罪。

羅男是台北市內湖區某公司負責人,妻子也在公司上班,兩人都是基督教徒,羅男還是基督長老教會的長老,他要求公司員工上班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在會議室集合一起晨禱,唱詩歌、讀聖經章節。

但公司女助理控訴,2016年9月間,她獨自在茶水間切水梨時,羅男走進茶水間與她攀談,卻趁機從正面用力擁抱她,還把她的胸部緊貼著他自己胸膛擠壓。盡管羅男不認罪,但最後仍被士林地院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刑3個月,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審理中。

女助理因為不甘受辱,於是在性騷擾案偵查期間,將受害經過,寫成明信片寄到基督長老教會總會,她在明信片中寫道:「……一直處心積慮對我性騷擾,至少有8 次,所作所為令人髮指!事後你跟羅太竟然狡辯說那是『關心』的舉動,羅太還說:『因為妳太特別,妳應該這樣被對待!』...,沒想到出庭時你還是死不認罪,甚至還出口汙衊我,一點悔意都沒有!你們那麼高調的說自己是基督徒,公司每天都在晨禱,但…你們的心裡真的有上帝嗎?!這就是基督徒的好行為嗎?虧你還是長老,根本就是說一套、做一套!…隱藏的事沒有不顯露出來的…我要看你有什麼下場?」。

羅男認為,女助理寄明信片,還用粉紅色螢光筆特別加註標示「因為妳太特別,妳應該這樣被對待!」、「士林地檢署於106 年11月14日以『強制猥褻罪』將你起訴」、「你們那麼高調的說自己是基督徒」、「你們的心裡真的有上帝嗎」等文字,是意圖散布謠言,毀損他的名譽,因此向士林地院自訴女助理涉嫌加重誹謗罪。

之後羅男又認為,女助理明信片中寫著:「隱藏的事沒有不顯露出來的…我要看你有什麼下場?」,讓他心生畏懼,再加告女助理涉犯恐嚇罪。

女助理稱,她寫明信片是表達意見,因為羅男確實對她性騷擾,她有錄音檔可以證明,羅男妻子確實也有對她說「因為你太特別,你應該這樣被對待!」,她認為羅男和妻子稱基督徒要過聖潔的生活,怎麼可以摸她的身體,「只要想到那天被他擠壓胸部,就覺得很噁心,在路上看到白頭髮的男人都會有恐懼感,心理承受極大創傷,還須靠藥物治療」。

女助理說,她也是虔誠教徒,羅男既然擁有「長老」職位,就更該小心言行舉止,明信片中寫的「隱藏的事沒有不顯露出來的」是聖經裡的章節,講有做過的事情會被發現,意思是她認為羅男逃不過法律的制裁,她絕對沒有恐嚇的意思,「反而是先前羅姓長老曾向性騷擾案法官提出我寄的明信片,揚言提起妨害名譽告訴,企圖威脅我與他達成和解」。

士林地院法官審理認為,羅姓長老確實被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遭判刑3月,女助理提出的錄音檔,也證實羅妻曾對她說,「因為你太特別,你應該這樣被對待!」,因此認定女助理控訴羅男對她性騷擾,且堅不認罪等情節,都是事實。

法官認為,女助理是虔誠基督教徒,受害後罹患創傷後症候群,案發後已被解雇,又在刑事性騷擾案件開庭時,遭受羅男揶揄女助理是和與其他員工相處不合才遭解雇,甚至強硬嗆聲「沒有的事情,我不願意和解」等言語刺激,才會寄明信片表達對於羅男的不滿。

法官認為,女助理所寫的明信片內容都是事實陳述,且與公共利益相關,並無虛構、杜撰事實的情況,而女助理對羅男被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刑等事實,做出意見表達,也屬於言論自由保障範疇。

至於羅男控告女助理恐嚇部分,法官認為,若羅男真因明信片內容,而心生畏懼,就應該在當時立即提出恐嚇告訴,但羅男卻是事後追告,因此判女助理無罪,全案仍可上訴。(顏凡裴/台北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
在這樣一個理應要是男女平權的社會中,過往父權體制下公共場合裡的男性威壓已不復存在。然而許多傳統思想下的男性無法透過這種已經被視為是落伍的思想滿足自己的慾望,便透過各種仍然是不合法的管道來性騷擾甚至是侵害:利害關係裡暗中施壓、宗教解釋合理化騷擾行為、權力結構不平等被迫隱忍甚至是言語與肢體暴力。當嫌犯在施行這些在旁人看來明明就不合理的行為時,他們會試圖自己去合理化自己的行動,彷彿法律與道德的解釋權皆是自己所擁有。而一個令然難以接受的事實便是"仍有教化之可能",這是許多判決時沒有站在犯案立場所想到的:連法律都不尊重的犯人,會因為口頭的懺悔就改過向善嗎?不去重視動機來源而就表面所見評判,正是在法治國家中公民素養的悲劇,也是教育失敗帶來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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