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7日 星期日

政三B 李虹儀(2)

【標題】板橋單車襲胸狼抓到了! 14歲國中生辯「不小心碰到」


【內文】
新北市板橋區一名女子下班要到文化路巷內騎乘機車返家,竟被一名騎單車男子尾隨拍肩襲胸,她追也追不上,氣得大聲叫罵,並貼臉書呼籲夜歸女子小心這個路段。警方後續調查發現,襲胸狼竟是一名14歲國中生,但他到案後否認犯行,僅稱有「不小心碰到」手肘,被害人則是指證歷歷,仍依性騷擾防制條例函送。

929日晚間8時許,洪姓女子搭乘捷運板南線到江子翠捷運站下車,自2號出口離開,轉往文化路二段263巷,逆向走進昏暗巷內要騎機車返家,突然間一名男子騎著腳踏車經過她身旁,突然拍她肩膀,下一秒伸手摸她胸部。


該男子襲胸後立刻騎車逃逸,洪女氣得在暗巷狂罵;事後她在臉書不公開社團《我是板橋人》貼文,「只想告訴夜深回家的女子經過這條路,小心被有心人士盯上,發生不好的事!」隔日(30日)下午,也到轄區派出所報案,希望警方能儘速將他逮補,防止這類事件再度發生。
警方接獲報案後,立即擴大調閱監視器,2天後查到這名襲胸狼竟是一名14歲國中生;警方從監視器查看,該國中生29日當天晚上,在事發巷弄騎單車繞行近1小時,見到洪姓被害人進入巷內,隨即尾隨襲胸,得逞後騎單車逃離現場。
警方通知這名國中生就讀學校,由家長陪同到案說明,他還穿著犯案當天穿的綠色上衣,經洪女指認無誤,但他還是辯稱當天騎單車經過,有「不小心碰到她的手肘」,並沒有襲胸,但洪女指證歷歷,訊後仍依性騷擾防制條例函送法辦。

【相關憲法條文】
Ÿ   憲法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相關法律條文】
Ÿ   性騷擾防治法
Ÿ   民法第十二條
滿二十歲為成年。
Ÿ   民法第十三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Ÿ   民法第一八四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Ÿ   民法第一八七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Ÿ   民法第一零八九條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Ÿ   行程法 第二十二條
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者如下︰
一、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之團體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四、行政機關由首長或其代理人、授權之人為行政程序行為者。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者。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律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政程
序之行為能力者,視為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

【心得】
性教育從小學起,若女生不被尊重,那兩性怎麼會平等。我覺得上述的小弟弟可能是受好奇心驅使調皮的捉弄一下,還在成長階段的孩子應該要教育它是非對錯,讓他們對性有正確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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