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周孟瑤
班級:政四A
學號:04114156
【標題】商總提颱風假要補班 專櫃工會:業者不在乎員工性命,勞動部應堅守立場
發稿時間:2018-10-07 09:40
出處:風傳媒https://www.storm.mg/article/529343
【內文】
全國商業總會日前召開會員大會,未來將正式向政府提案,未來颱風假勞工應補班。對此,專櫃銷售人員工會發表聲明譴責,要求勞動部應堅守立場,不要僅聽片面之詞。
專櫃銷售人員工會強調,天災不可歸責於勞工,所謂颱風假實應正名為「防災假」,勞工休假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安全,避免勞工在狂風暴雨中出勤路上發生意外,導致傷亡。
工會舉出內政部消防署發布的《106年消防統計年報》,近十年來的50次颱風,因颱風而死亡、受傷、失蹤的人數就高達4,742人,平均每次颱風來襲,就有高達94.8人傷亡或失蹤。防災假立法,才能夠真正保障勞工權益,減少傷亡失蹤人數。
工會指出,台灣勞工超時工作問題嚴重,倘若雇主可以要求勞工在颱風假後補班,恐將排擠勞工原已不多的休假日,無法善用休假日協助家庭與社區進行災後復原或陪伴受災親友,拖累台灣整體的災害恢復能力。
工會表示,商業總會主張「颱風假補班才不會影響產業競爭力」,倘若企業以補班為要脅,迫使員工冒著狂風暴雨通勤上班,造成傷亡,不只將侵犯勞工生命權,企業也將損失人才與勞動力,於企業經營並無益處。
工會表示,何況台灣每年均有颱風,企業應可將颱風影響企業營運之損失,列入固定成本,而無要求勞工另外補假之必要,顯然商業總會視財如命,根本不在乎員工的性命,只在意天災期間未能開店「少賺」的部份。
工會再次呼籲,立法院應於本會期儘速完成防災假法案之協商,明訂天災期間「雇主不得強迫勞工出勤」、「出勤給雙倍薪」、「未出勤者不得扣薪扣假」等重要勞動權益,以保障勞工生命安全。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5 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相關法規條文】
勞動基準法:
第 13 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
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
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
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
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
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
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
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
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
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
關備查。
第 40 條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
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
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心得評論】
台灣因為地理位置的關係,所以每年到夏天的時候,時常會有颱風,為台灣帶來一定程度的災害,而除了自然災害,放不放假也是勞工關注的新聞之一,各縣市政府面對到這個問題,常常很難做到兩全其美,放假讓勞工開心,然而,對於資方來說,卻是一種損失。
我國的勞動部根據憲法保障的基本工作權與生存權,制訂了勞基法,其中也規範了有關天災放假的相關規範,當中並沒有提到颱風假需要補班的相關規定。資方不應該只一昧的維護自己的利益,而不顧勞方的人身安全,而政府也應該站在勞方這邊,捍衛勞工的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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