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7日 星期日

政一B 毛詩雅(2)


姓名:毛詩雅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03
【標題】霸凌不限學生 應淘汰不適任老師
【出處】https://anntw.com/articles/20181002-Xg48
【發稿時間】2018/10/02 20:32

【內文】
【台灣醒報記者謝明晏台北報導】「霸凌者不只有學生,還有老師。」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2日在「校園霸凌防制機制」公聽會上表示,近年來校園霸凌頻傳,但此項準則僅適用於學生間的行為,事實上,校園的互動並不僅止於學生。東吳大學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碩分析指出,面對不適任教師,相關規範訂立於《教師法》中,法律位階高於《校園霸凌防治準則》,導致同一事項在不同法規處理,而有互相歧異與牴觸。
校園互動不只學生
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司長鄭乃文回應,《校園霸凌防治準則》還有部分準則需要修正,霸凌狀況不只有學生。教師的不當行為有許多種類,屬於《教師法》的規範。鄭乃文表示,會將教師霸凌行為做文字提示,教育司針對教育法進行修正時,也會強化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教授侯崇文回應說,《校園霸凌防治準則》大幅度的修改樂觀其成,台灣是亞洲第一個提出霸凌防治的國家。他說,台灣孩童需要沒有霸凌的教育環境,此項法律目的應建立適合小孩成長的環境並且使他們有未來,且面對霸凌者的教育應當大於懲罰。
鄭乃文說,未來將加強督促考核制度,以落實《校園霸凌防治準則》改革決議事項,並且加強不是教師通報與淘汰的機制。另外,也會加強教育人員、家長與學生防治的意識,暢通校園霸凌的申訴管道,確保每一個案件都能及時發現與處理。

【相關憲法條文】
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21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24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158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159
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162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相關法規】
教師法
教育基本法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心得評論:
近年來關於教師霸凌學生的社會新聞層出不窮,這樣的現況令人匪夷所思。老師們是孩子在成長過程中接觸到的第一位社會角色,應當成為他們正向成長的基礎。反觀那些案件裡的大人們,非但沒有以身作則,甚至領頭霸凌自己的學生。
例如,前陣子惠文國小的教師以關係霸凌的方式,進而達成他「完美帶班」的目的。我身旁的朋友也有因惹怒師長而被強迫以頭擊牆的恐怖經驗,然而在學生得到相應的賠償前,整個事件就被學校壓了下來。事情終究會隨著時間被眾人淡忘,但是劃在受害者心頭上的傷卻沒被撫平,他們輕則留下陰影,重則罹患憂鬱症。依教師法第14條第12點,教師聘任後有體罰或霸凌學生之行為,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可將其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我認為為了管教學生而侮辱其自尊絕不能以教育的美名成立,這些素質低劣的教師將自以為優質的教育模式套用在每個人身上,完全忽略孩童的精神狀態。
依基本教育法第2條,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人與人之間互動的價值與重要性,是人際關係。雖然每位老師都能教書,但不是每個人都能走進學生的心中,抑或是讓學生走進他們心中。學生不會從他們討厭的人身上求知,所以兩者之間沒有良好的關係就不會有顯著的學習效果。因此一個老師的價值在於,能與學生建立互信的關係,讓他們覺得自己是有價值的人。而每位孩子理當有支持且永不放棄他的大人,因為沒有人能生來全知而永不犯錯。

本篇文章中提到「教育司針對教育法進行修正時,也會強化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且未來將加強考核、教育人員、家長與學生防治的意識,暢通校園霸凌的申訴管道,確保每一個案件都能及時發現與處理。」希望政府是真的能如其所述的達到期望的標準,畢竟許下願望很簡單,而現實到底有多少漏網之魚總是無從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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