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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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八旬嬤無法及時移車 清潔隊竟動手毆傷
發稿時間:2018/10/06 10:55 ETtoday 記者李忠憲/台中報導
【出處】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1006/1274921.htm
【內文】
打人就是不對!太平區清潔隊日前進行路面清掃作業移置時,潘姓阿嬤因電動車沒有立刻移車,與柯姓清潔隊員發生口角,柯男竟動手打阿嬤,導致阿嬤左手瘀傷,心疼阿嬤的外孫憤而將過程PO網,並報警備案。太平區清潔隊表示,除將對動手打人者做懲處外,也已登門致歉。警方表示,雙方同意要和解,暫未提傷害告訴。
10月5日8時許,82歲潘姓阿嬤騎電動代步車到太平區太平22街口附近停車,巧遇清潔隊執行路面清掃作業移置。對方要求潘阿嬤趕快離開,但因為她後方還有1輛車擋住去路,無法即時移置,55歲柯姓清潔隊員見狀上前,與潘阿嬤發生激烈口角後,竟出手打人。
潘阿嬤的左手因此瘀傷,其外孫得知後既氣憤又不捨,除帶著阿嬤去警察局備案外,也將清潔隊員惡劣行徑PO文到臉書「太平人社團」上,引起許多網友撻伐,大多認為打人就是不對,應該出面道歉賠罪。
清潔隊主管稍晚也留言稱,當天中午已帶著水果禮盒,以及打人的清潔隊員及班長前往阿婆家道歉,希望平息家屬及阿婆的憤怒。他也宣導全體同仁在外面的一言一行,請大家要做好情緒管理並維護形象,違規部份已請當事人寫報告依規定懲處。今後會加強督導管理,嚴格禁止類似情事發生,謝謝阿婆及家屬諒解。
太平分局6日也說,目前雙方當事人均稱要先行和解,暫不製作筆錄提出傷害告訴。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
障。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心得評論】
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率已在今年3月底達到14.05%,正式宣告邁入高齡社會,而生活中,也看到許多長者出現在我們周圍,無論是含飴弄孫、安享晚年的爺爺奶奶;又或是辛苦工作、為了能使自己三餐不缺的獨居長輩,我們都必須要給他們該有的尊重。
但是問題來了,這則新聞中的清潔隊員,因為阿嬤的行動緩慢,影響到了自己工作,於是跟阿嬤起爭執。但是以我的觀點出發,我認為清潔隊員是不是可以更有耐心,稍等阿嬤一下,而不是以武力去傷害比自己身體條件弱勢、無反抗能力的長輩。如此一來,不只傷和氣,甚至還要負擔之後的賠償,得不償失。
現在政府持續思考要如何維護高齡人口的生活品質與尊嚴,能使社會中的各年齡層彼此尊重,而接下來會如何發展值得我們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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