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1日 星期四

政一B 周庭語(3)


姓名:周庭語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21

【標題】土地糾紛打死老婦 79歲老翁判無期還要賠1千多萬
發稿時間:2018-10-11 09:02
出處:自由時報 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577236

【內文】〔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79歲老翁董貴霖因土地糾紛持木棍將74歲的鄰居江姓老婦人活活打死,董翁手段凶殘,被屏東地院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還要賠償死者家屬1千多萬元。

74歲江姓老婦去年2月間被發現陳屍在恆春鎮大光里山區工寮的躺椅上,頭頂凹陷且有7公分的撕裂傷,左手臂骨折,衣著完整,身上還留有一根沾有血跡的扛神轎用的木棍。

屏東警方調閱附近監視器,發現死者鄰居79歲的董貴霖涉有重嫌,並在董翁家中找到作案用的雨鞋與衣物,將他拘提到案,董翁坦承因土地鑑界糾紛對江婦懷恨在心才痛下殺手。

屏東地院去年底依殺人罪判處董翁無徒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死者家屬附帶民事求償,法官查出董翁名下有房屋及土地數筆,財產總額約887萬多元,認為應賠償江婦5名子女各200萬元撫慰金及喪葬費共10273612元,可上訴。

【相關憲法條文】
8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271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272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74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75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276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心得評論】
    最近類似這樣的社會案件層出不窮,為了感情或是金錢,對他人引起殺人動機。而在資訊傳播迅速廣泛的時代,類似這樣的殺人案件,案情被敘述和報導,除了令人感到害怕之外,媒體的過度報導也可能會引發不可預期的模仿,媒體在主張新聞自由時,必須控制播報尺度,也必須避免製造恐慌。
    我認為每個人都應該控制自己的情緒,不能因為一時的衝動,就對他人痛下毒手。對政府而言,也應該提供某些管道諮詢或是尋求他人協助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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