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陳姿文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4
【標題】狼父要女兒坐大腿讓我舒服一下
更伸狼爪襲胸性侵!
【出處】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440852
【內文】記者呂品逸/新竹報導
怎麼會有這種父親!新竹市一名狼父,不僅趁女兒睡覺時撫摸全身,更用舌頭舔女兒下體,女兒痛醒逃離,但他仍不改惡行, 事後強拉女兒坐在他的大腿上,噁稱:「讓我舒服一下!」更隔著內衣撫摸女兒胸部,並不顧女兒哀號,將手伸入內褲中指侵,還說:「沒關係,慢慢就習慣了!」種種惡行令人髮指。
據《自由時報》報導,新竹一名陳姓狼父,有7次酒駕前科,最後一次被逮時,酒測值更高達1.29毫克,十分離譜。判決書指出,陳男的17歲女兒2015年搬去跟他同住後,沒多久便遭他襲胸,女兒嚇得逃離,沒想到隔年他竟然趁女兒在睡覺時,先是將手伸進女兒的衣服裡面撫摸胸部跟下體,更將女兒的內褲脫下,用舌頭舔女兒下體,女兒驚醒大罵:「你幹嘛脫我褲子?變態喔!」並逃到浴室不斷清洗身體。
事後陳男見女兒在客廳用手機,示意女兒來坐在他的大腿上,並噁稱:「讓我舒服一下!」陳男伸手襲胸,遭女兒撥開痛罵:「你不覺得你這樣對自己女兒很變態嗎?」他竟不要臉的回答:「你是我女兒又沒關係!」並強拉女兒坐上大腿,更伸手襲胸並用手性侵女兒。法院審理時,認為陳男將狼爪伸向女兒,不僅罔顧倫常,更戕害幼女身心健康與成長發育,依強制猥褻、乘機猥褻與強制性交罪嫌,將他判處4年10個月徒刑。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相關法規條文】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4 條(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7 條(未成年人性侵害):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或猥褻罪):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
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
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
之環境。
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心得評論】
看到這類的新聞,一方面覺得很心痛另一方面也很慶幸自己不是在這樣的家庭長大。我相信只要經歷過這樣的事情一定會對被害人造成陰影,甚至是一輩子也抹不去的傷害,更何況加害人還是自己的親生父親。身為父母,應盡的管教及保護責任都沒有做到反而選擇傷害。
性侵害的加害人不一定是外人,越來越多的案例指出,其實親人朋友為加害人的比例逐漸升高,只是被害人多半不知道該怎麼報警亦或是告訴其他人得到的卻是家醜不外揚的結果。長期進行性侵害風險評估、治療的黃建表示大部分加害人都會提到童年時父母的管教特別冷漠,在童年階段中得不到滿足,也無法與大人好好溝通,有時候就會轉往外面去尋求,而犯下這種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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