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級:政一B
學號:07114251
[標題] 性侵判8年恐畏罪潛逃 秦偉今起遭限制出境出海
[出處] UDN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15540?from=udn-catelistnews_ch2
[內文]
藝人秦偉涉性侵性侵造型師、編劇及粉絲,台北地院依強制性交罪判他8年徒刑,案經上訴,高等法院上周開庭,秦偉不發一語;高院日前裁定,秦偉自今天起限制出境、出海。
高院指出,從檢察官起訴書、原審判決來看,秦偉涉犯強制性交罪嫌重大,遭判處本刑3年以上之罪,有畏罪潛逃的可能,為讓訴訟程序、調查證據順利進行,裁定秦偉自10月11日起限制出境、出海。
判決書指出,2010年3月,秦偉因主持活動認識女造型師,商請做造型,6、7月時邀約她至台北市信義路住處妝髮,趁造型師幫忙挑衣服時性侵;在2010年的夏天,秦偉透過演藝圈幕後工作人員友人的臉書,結識從事幕後工作編劇的女子,以商談劇本為由邀約她到住處,強制性交得逞;另法官認定,秦偉2012年6、7月在住處性侵女粉絲。
台北地院審理時,秦偉一會兒辯稱是合意性交,一會兒辯稱是感情糾紛,還曾辯稱不認識被害人,不過,法官根據證人指述,認定秦偉性侵女造型師、編劇和粉絲,依3個強制性交罪判刑8年。
[相關法規]<憲法>
第10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
第十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2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心得與評論]
縱使個人的自由權受到憲法所保障,但不會因為有所保障而可以為所欲為,當自己違反法律條文的同時,自身的權益也會遭到法律"適當"地被剝奪。文中的主角對於自己的慾望無法控制,以至於會造成今日的悲劇發生,他不僅僅是性侵一個人,而是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他應該要尋求心理醫生的幫助,對於他的情況,我相信心理醫生會對他的狀況有所專業的診斷與治療方法。
他不應該利用粉絲對他的崇拜而滿足他自己的私慾,他在做任何事情之前,都應該是先想到或有什麼樣的後果,他如此荒謬的行為甚至會影響到受害者的一生,可能會在受害者的心中留下一輩子無法抹去的陰影。一時的刺激感真的值得換取好幾個月的自由嗎?如此的行為已經可以被當作是野獸了。
侵犯了別人的自由權,相對來說,有一天自己有一天也會受到相當程度的懲罰,法律的功用就在此。因此,在做任何事情前,都應該要有所考量與思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遺憾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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