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8日 星期四

政一B 蘇柏淮 (4)



姓名:蘇柏淮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0

【標題】嘉市查賄選 公法人民團2員工涉為議員買票聲押

【內文】〔記者丁偉杰/嘉義報導〕嘉義檢警調查察賄選,發現某公法人人民團體李姓男員工及呂姓女員工涉嫌當樁腳,以一票1000元代價分別為嘉義市東、西區各一位議員參選人買票,昨天帶回李男、呂女及多位選民,檢方複訊後,認為李男、呂女犯罪嫌疑重大,有串證之虞,今天向嘉義地院聲押。

嘉義地檢署表示,李男、呂女為某公法人人民團體員工,於今年9月間以每票一千元代價,分別向該團體設籍嘉市員工買票行賄,要求投票支持東、西區各一位市議員參選人,經指揮嘉義市調查站到兩名樁腳家搜索,帶回13人訊問;有選民坦承受賄,李男、呂女不願交待賄款來源。

此外,檢警調另查獲陳姓男樁腳和2名李姓樁腳(1男1女)於今年8月間也是以一票一千元代價,向選民行賄要求投票屆嘉市東區某市議員參選人,昨天帶回9人訊問,檢方複訊後,認為李姓男樁腳涉嫌重大,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向法院聲押,陳姓男樁腳及李姓女樁腳各以3、2萬元交保。

【相關憲法條文】

第129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

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第132條: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相關法律條文】

選罷法:

98條: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妨害他人競選或使他人放棄競選。 二、妨害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或使他人為罷免案之提議、連署。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99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
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 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 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心得】

近期賄選事件頻傳,短短幾周又有人賄選被抓到了,兩周前屏東鄉代候選人才被發現以500元
一票的價格賄選,這次換成嘉義市公法人民團以1000元一票幫議員賄選。

由票選對象不同,價格也不同的,可以看出賄選價格甚至是有市場的,這代表著賄選市場的龐大,以及收賄的選民眾多。另外,從這兩起事件可以看出賄選高機率發生在南部,這可能是因為南部經濟情況較差,選民容易貪小便宜而受誘惑。

總結而言,選舉將至,不僅僅是檢警要努力查緝,選民更該維護民主,不要貪一時的便宜。如此才不會因小失大,畢竟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犯人總有一天會被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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