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李泳臻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46
【標題】小六女童遭狼叔性侵懷孕 結果大逆轉
【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E5%B0%8F%E5%85%AD%E5%A5%B3%E7%AB%A5%E9%81%AD%E7%8B%BC%E5%8F%94%E6%80%A7%E4%BE%B5%E6%87%B7%E5%AD%95-%E7%B5%90%E6%9E%9C%E5%A4%A7%E9%80%86%E8%BD%89-030553461.html
三立新聞網 2018年10月14日
下午12:56 慶璇/報導
【內文】
新竹一名小六女童前年因2個月月經未到去看婦產科,起初以為只是經期不順,怎料竟驗出5個月身孕,嚇得立即協助進行引產,母親質問女童,她這才說「遭叔叔玷污」,母親氣得報警抓人,狼叔被判刑8年2個月,但沒想到引產後DNA比對,竟發現驚人結果,胎兒之父並非叔叔,而是親哥哥!
女童遭狼叔性侵消息曝光後,女童父親氣得痛斥弟弟,並報警抓人,狼叔隨即打包行李連夜逃跑,警方傳喚嫌疑人均未到案,因此遭到通緝。去年被逮後坦承曾性侵姪女,新竹地院依強制性交罪重判8年2月,目前在監服刑當中。
但當女童引產後,與狼叔進行DNA比對,發現比對不吻合,胎兒之父另有其人,女童這才鬆口,是14歲哥哥看完A片後,學片子動作2度強上她,但她不希望哥哥被爸媽懲罰,才一直沒有說出口。
經比對發現,
胎兒DNA與哥哥吻合,哥哥也坦承曾對妹妹下手,新竹檢方日前依強制性交罪嫌起訴14歲親哥哥。
★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相關法律條文】
<刑法>
第 221 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2 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者。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
四、以藥劑犯之者。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者。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者。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者。
八、攜帶兇器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28 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
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心得】
近年來,或許是網路資訊唾手可得,未成年接收腥羶色媒體內容也日趨容易,在心智年齡尚未成熟的情況下,青少年極有可能因接收這些色情暴力訊息而產生錯誤的價值觀,因而犯下不可回逆之錯誤。而我國對於未成年犯下性侵案的懲處並沒有和一般成年人相同,因為未成年罪犯並不是成年罪犯的縮小版,兩者犯罪的動機產生和歸因可能大不相同,因此必須採取不同的懲處和教化方式。此類事件的發生著實讓人憂心和痛心,痛心在於小小年紀便鑄下如此不可反逆之大錯,憂心在於是什麼讓他產生這種動機?該負責的或許不只他本人以及教養他的父母,而是整個社會都該檢討此類事件之形成歸因,這樣的事件會發生,社會是否該負起一定的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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