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7日 星期日

政一B 余佳蓉(2)

姓名:余佳蓉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4

【標題】
磚塊砸頭害同學昏迷 中正預校生殺人未遂起訴
發布時間:2018-10-04 12:29 記者林伯驊、蔡容喬╱即時報導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402992?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內文】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今年7月驚傳鬥毆重傷,羅姓男實習幹部疑似勸架受傷懷恨在心,竟涉拿磚塊猛敲陳姓同學的後腦勺,導致陳送醫昏迷指數剩3。羅雖否認有殺人犯意,但敲擊頭部有致命的可能,高雄地檢署偵查後,今依殺人未遂罪起訴。

據了解,羅姓(18歲)、陳姓(17歲)皆為同期同學,案發時自二年級準備升三年級,因上學期有科目未過,暑假留校進行暑修。

檢方調查,7月16日早上6點40分,陳姓學生早餐時間與王姓同學發生爭執,羅姓實習幹部見狀介入勸阻,但陳怒氣未消,之後把王拉進廁所理論,羅看見後,又在廁所內把兩人拉開,反而引發陳、羅肢體衝突,其他同學趕緊隔開雙方,羅卻因此嘴角流血,相當很不高興。

沒想到羅姓實習幹部怒氣未消,7點33分待陳姓同學進入志航樓愛二班教室後,撿拾教室外的磚塊,突然敲擊陳的後腦杓,陳抱著頭痛苦不堪,隨即倒地,造成頭部外傷併枕骨骨折、右側小腦挫傷性硬膜下出血、腦幹壓迫等傷害,昏迷指數一度剩3。

校方趕緊通報警消,羅姓同學被帶回警詢、偵訊時,坦承用磚頭攻擊陳姓同學,但否認要殺人,檢方認為羅明知拿硬物敲擊別人頭部有致命的可能,加上其他同學證稱事前聽到羅表示與陳發生衝突很不開心,並目睹羅打陳的過程,陳一度痛得抱頭,而羅手持磚塊站旁邊,認定涉犯殺人未遂罪嫌。

國軍高雄總醫院表示,陳姓學生目前維持昏迷指數3,已轉至內科加護病房一段時間,將等10月中旬裝回頭蓋骨,再由家屬決定未來照顧方式。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憲法第九條: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相關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八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心得評論】
我們所身處的社會中時常發生衝突事件,這樣層出不窮的暴力傷害事件雖難以防範,但政府能透過立法使人民得以追求應有的權益,若政府未做出相關對應措施,例如未制定訴訟方式保障人民的自由,社會將失去秩序而我們所受到的傷害將無可求償。

根據刑法的建立,政府能夠制裁犯下相關罪行的人,然而政府該如何有效率的管理秩序也是一大考驗,越來越多的犯罪事件使得人民人心惶惶,現今的社會已經無法和過去幾十年一樣安定,某些治安不好的國家甚至淪為無政府狀態,罪犯橫行於各地。我認為生活在這樣的風氣下,我們也必須時常注意身處的環境以保障自身人身安全,我們無法得知他人的想法,然而可以提高自我的警覺心將傷害降低至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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