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級:政一B
學號:07114251
[標題]成醫林姓體循師涉殺人未遂今移審,被害人要求不具保
[出處] 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3404811?from=udn_ch2cate6639sub7315_pulldownmenu
[內文]
台南成大醫院林姓體外循環技術師與陳姓女護理師有宿怨,上月28日在院內開刀房持刀刺殺陳女,經胡姓女醫師制止才罷手,隨即自首遭羈押;南檢昨依殺人未遂等罪嫌起訴,今天移審台南地院,陳女在偵查中提出告訴,也認不宜具保,檢方建請法院繼續羈押,而台南地院上午分案審理。
檢方調查,林姓與陳女均為成大醫院心臟血管刀科是體循師,林認為工作上屢遭陳刁難、挑剔,且自認陳帶領同儕排擠及影響主官對其評價,心生怨恨,上周五,林又因羅姓主任要求其更換辦公室座位,並詢問有無離職之意,再生不滿, 持蝴蝶刀到住院大樓3樓手術室第七開刀房。
當時,林不顧在場胡醫師準備進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陳則準備安裝人工心肺機,直接在手術台上的病患面前,持蝴蝶刀朝陳的胸、腹、背部等部位刺殺,因在場其他同協助陳逃離現場,林才罷手,隨後到派出所自首。陳女經成大醫院兩度緊急搶救,始倖免於難。
然而,成醫報案時,並未說明加害者身分,林主動步行到開元派出所,主動向員警坦承犯行,符合自首規定,檢方也建請依法減輕期刑。
襄閱主任檢察官柯怡伶說,林犯殺人未遂重罪、有逃亡之虞,且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與檢方聲請羈押時客觀情狀並無不同,且陳女也於偵查中提出告訴,認本件不宜以具保方式代替羈押,仍有羈押之必要,建請法院羈押林。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害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
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273條: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羈押法>
第1條:刑事被告應羈押者,於看守所羈押之。
[心得]
對於人的耐性,以我看來都有一定的限度,在面對同事間長期的職場霸凌,林姓體循師有一天終於無法忍受同事的挑剔與刁難,於是決定在手術房對他的同事痛下殺手。面對這樣的事情,我感到十分的遺憾,林姓體循師對於此種的職場霸凌,並不應該長期地忍耐,而是應當及時向主管反映,若是沒有效果,大可以尋求更正當的管道表達自身的情況,以免讓此種情況不斷惡化。然而,林姓體循師卻沒有選擇這樣成熟的作法,他無止盡地忍耐,而造成今天的悲劇發生。若是他選擇了正當的方法尋求協助,今天的他就不會被關進牢裡,也可以好好看著霸凌他的同事吃上官司亦或是懲罰。
此種事件的發生,也讓我了解到台灣對於職場霸凌的弱勢。沒有太多的訴求管道讓在職場受委屈的人發聲,以至於釀成今天的悲劇,我相信在社會上職場霸凌的情況不只是這一件事,只是這件事的主角選擇了最錯誤的方法解決而已,現在面對職場霸凌的人只是一味地在忍耐,但也難保有一天他們也會像林姓體循師一樣爆發。因此對於正當管道的效率與方式,我認為是我們應立即重視的,當管道確保不會因為各種關係而堵塞的同時,我相信在台灣的職場環境上一定會更美好與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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