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林庭伊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17
【標題】【非法童工遭虐死】新台灣之子悲歌 雙親棄養被打死無人問
【出處】鏡週刊Mirror
Media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81002soc001/
【發稿時間】2018年10月3日 上午 05:58
【內文】
國中3年級本該是學生努力念書的時候,桃園市15歲台印混血林姓少年卻為了養活自己而開始打工,到鄭姓業者開設的工程行上班,更因而結識19歲劉姓同事,最後竟遭誣賴偷錢而被活活打死。而少年父親到場認屍,最關心的竟是「可以求償多少」,新台灣之子悲歌讓人鼻酸。
本刊調查,死者林姓少年是台灣、印尼混血兒,母親在他幼年時就離家出走,父親也不知所蹤,少年自幼靠親友接濟長大,身材乾瘦矮小,宛如國小孩童。
林姓少年生活清貧,唯一的朋友是他的國中同學,該名同學透露,沒有手機的林姓少年,最大的樂趣是假日時到手機賣場用展示機玩遊戲,或偶爾到電腦教室打電動。有好友相伴的日子,卻在國中快畢業時戛然而止,國中3年級本該是一般學生努力讀書的時候,但林姓少年卻為了養活自己而開始蹺課打工。
他在朋友的介紹下找到鄭姓業者,業者明知他只有15歲不符合規定,仍非法讓他到工地上班,更因而結識19歲的劉姓同事,2人同住在公司宿舍,無依無靠的少年經常成為被霸凌的對象,屢次遭劉男藉故毆打。
今年4月晚間,劉男與15歲的朱姓和劉姓少年喝完酒後回到宿舍,發現被害人在自己房間休息,劉男酒意上來又再次找林姓少年麻煩,先是藉口少年偷錢,林姓少年否認,卻遭劉男連甩巴掌,其他人則在一旁訕笑圍觀,還將整段過程直播供人觀看。這群惡煞並沒有就此放過無辜的孩子,劉男逼被害人跑到2公里外的土地公廟談判,深夜還有邱姓男子加入凌辱行列,4名惡煞對少年掌摑掐脖,手打痠了便換腳踹,手段極為粗暴殘忍,劉男發現少年沒有生命跡象後還試圖滅證,少年的屍體直到隔日清晨才被發現。
讓人憤怒的是鄭姓業者至今仍開門做生意,仲介少年勞工賺血汗錢,彷彿這起人神共憤的命案從未發生,桃園市勞動局則繼續縱容不肖業者。對此,桃園市議員林志強表示,僱用童工的規定十分嚴格,未成年的孩子不得從事危險工作,業者的離譜做法,讓人難以相信是發生在現今的台灣社會,如相關部門未加強查緝,難保不會再有下起悲劇發生。
【相關憲法條文】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1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153條: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第154條: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第155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相關法律條文】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3條: 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應負保護、教養之責任。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措施,應配合及協助之。
˙第4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對於需要保護、救助、輔導、治療、早期療育、身心障礙重建及其他特殊協助之兒童及少年,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
˙第48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
˙第49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
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勞動基準法〉
˙第44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第45條: 雇主不得僱用未滿十五歲之人從事工作。但國民中學畢業或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而許可者,不在此限。前項受僱之人,準用童工保護之規定。第一項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其身心健康之認定基準、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工年齡、工作性質及受國民義務教育之時間等因素定之。未滿十五歲之人透過他人取得工作為第三人提供勞務,或直接為他人提供勞務取得報酬未具勞僱關係者,準用前項及童工保護之規定。
˙第46條: 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參考相關文章】
鏡週刊Mirror
Media/【非法童工遭虐死】無良仲介每日1000收童工 工地粗活出事沒得賠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181002soc002
【心得評論】
從這篇新聞,讓我發現許多社會的問題。我認為這是一連串的人為疏忽。先從孩子父母不知所蹤,而親友接繼管教,因為生活不穩定使孩童身形瘦弱。在兒少法第4條:「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應協助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促進其身心健全發展.... 應提供所需服務及措施。」社會與國中更應及早發現孩子的狀況並且及時救助,即使社會機構並未發現其家庭狀況,學校更應該關心孩童,孩子時常翹課,學校卻未即時處理,且並未得知孩童正在為違法仲介工作的問題。
從以上連鎖問題來看,看來違法仲介問題不只是國際問題,在我們土生土長的台灣上演著勞資不對等的問題。勞基法第44條:「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與憲法第153條:「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雇主明知道男孩未滿16歲,卻未依勞基法雇用而使至工地工作,甚至導致虐待致死。以及另則新聞提到,以微薄薪資雇用許多兒童,未經監護人同意,非法雇用甚至未滿15歲孩童。我認為這種非法仲介,行為相當惡劣,不遵守勞基法與憲法應該的保護,讓兒童從事高危險、高勞動的勞動,以廉價薪資,中飽私囊的惡劣行徑,在現今社會中屢見不鮮。以同樣是人權問題的事件來看,外籍女性被迫來台賣淫,也是某些仲介商在幕後指使,我認為政府現在能做的,是趕盡殺絕這些不法仲介,才不會再發生這種悲劇。
而根據兒少法第49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身心虐待,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劉姓男子屢次施暴,這次與其陪同對於男童嚴重施暴,致死。這種把孩童當成出氣筒,只要心情不悅,就拳打腳踢,如此惡劣行徑,對於男童而言是不可抹去的夢魘。回到一開始所訴,社會與國中的及早介入可能還會有挽救的機會。有些社會事件的發生,令人遺憾,但其實在遺憾之餘,我們是否想過可否提早發現並且挽救。
對於社會的漠不關心彷彿助長了這些社會事件的發生。因為我們並沒有試著關心我們的周遭,如同男童的朋友與同學知道男童翹課在工地工作,沒因此告訴可信的大人,而學校的問題更不容忽視,身為校方應該主動關心孩童翹課究竟去從事什麼活動,不是等到無法挽回再懊悔。有些事情會因為我們的小小舉動而有不同的影響。
如一開始所訴,事情的連鎖反應,往往是我們在哪個環節沒做好,而持續的對問題置之不理,產生我們無法彌補的結果。孩童的父母應照顧而未照顧、社會未及早發現與非法仲介的問題,是一連串的問題,而造成此新聞得悲劇。事情不能只從單一方面解決,問題的癥結是密不可分,希望在我們生活周遭發生一點異狀時,我們能挺身而出,終止悲劇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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