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4日 星期日

政一B 蘇鉦淳(3)

姓名:蘇鉦淳
班級:政一B
學號:07114232

標題:無照競速撞死3人 謝亞軒與黃男交保限制住居


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video/%E7%84%A1%E7%85%A7%E9%A3%86%E8%BB%8A%E6%92%9E%E6%AD%BB3%E4%BA%BA-%E6%B3%95%E8%BE%A6%E6%9C%80%E8%BC%95%E5%88%A410%E5%B9%B4-115908650.html

內文:無照駕駛街頭害命!周四晚間5點45分,台北市南京東路上發生重大車禍,兩台車尖峰時段在街頭競速狂飆,把馬路當賽車場,其中一台21歲謝姓駕駛的黑色轎車失控衝撞騎樓,撞上一對回收車夫婦以及大樓保全,導致三人無辜命喪輪下。
經過一夜偵訊,警方依不確定故意殺人罪,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下午檢察官複訊後,謝姓主嫌以及黃男兩人嫌疑重大,檢察官向法官聲請羈押,晚間黃男1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謝男則是裁定15萬元交保限制住居。
街道原本祥和寧靜,藍色衣服保全緩緩走向貨車,但一時間風雲變色,一輛黑色轎車爆衝撞進騎樓,原本在卸貨區整裡回收物的一男一女加上謝姓保全共三人,全被捲進輪下。
另一個角度,當時黑色轎車從公車道疑似要超車,接著彎度過大衝進騎樓內,行人來不及反應,還有婦人被撞飛滾地,與死神擦身而過,路人嚇到傻住。事發現場,警方對傷患進行CPR急救,但被猛烈撞擊的三人送醫後都回天乏術。
兩車競速,把尖峰時段的南京東路當成賽車場,行車記錄器清楚拍下,肇事的黑色轎車和另一輛白色轎車,旁若無人,沿路狂飆,最後車身失控,釀成悲劇。劇烈撞擊聲響、車體變形、騎樓梁柱歪斜,可見車速非常之快。
21歲謝姓駕駛無照上路,經過一夜偵訊,警方依不確定故意殺人罪,將他移送。
律師劉韋廷指出,「所謂的不確定的殺人罪,就是《刑法》271條的殺人罪,這種10年以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其實一般過往,像這種交通事故導致死亡結果,大部分都是以《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相對比較輕的處罰2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當警方認為這個駕駛者在道路上做危險駕駛的時候,他其實是可以預見的到有可能會因此撞死人,那也因此真的撞死人,所以警方認為當他在做危險駕駛的同時,就已經有一個不確定殺人犯意的存在。」
謝姓駕駛年紀輕輕,飆車玩命,犧牲的卻是腳踏實地過生活的3條無辜性命,如此大的代價,就算用一輩子也還不起。
相關憲法條文:
1.憲法第8條之1: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2.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世道沉淪,現在連小流氓都可以目無法紀。我仍然認為不應該保障罪犯人權,畢竟他們在之前已經嚴重侵害到受害者的人權了。此事件中的他無照駕駛,在全台北交通最繁忙的路上目無法紀的狂飆,出車禍後帶走了三條人命,三條人命的逝去,換來的是15萬元交保(雖然某謝並無人交保,因為怕被黑道追殺)。我還是認為這些人的罪刑應該加重,不能只是保障罪犯人權,他們在侵犯他人權利之前,就已經沒得討論人權這兩個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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