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1日 星期四

政一B 張語珏 (3)

姓名:張語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1

標題:「鞭刑」手法曝光!拿藤鞭扭腰狠抽 眾人嚇傻
出處:https://news.tvbs.com.tw/world/1007432?utm_source=linetoday&utm_medium=line%20

內文:
馬來西亞、新加坡和汶萊會用「鞭刑」來懲罰犯罪者,而其中大馬的「鞭刑」更區分為「伊斯蘭教法鞭刑」與「司法鞭刑」,最近大馬行刑官即公開示範這兩種鞭刑打法,下手輕重相差許多,讓不少網友相當吃驚。

影片中,可以看見一名行刑官正在示範兩種鞭刑打法,「伊斯蘭教法鞭刑」通常是針對大馬教徒,如果觸犯到宗教法律,就要被打屁屁以示懲罰,以「羞辱性」為主,因此只會用籐鞭輕輕抽打在屁股上,造成皮膚紅腫。

另外,「司法鞭刑」則大不同,行刑官會先伸長手臂、高舉藤鞭,接著以單腳為軸心,扭腰全力地將藤鞭甩在犯人的屁股上,目的是要讓籐鞭鞭尾超過時速160公里,才能抽破屁股的皮膚,給犯人最大的「皮肉之痛」,此刑法曝光後,讓不少網友驚呼連連。

馬來西亞的「鞭刑」從英國殖民時期就流傳下來,已實行許久,不過大馬許多網友則表示,鞭刑根本不會打在奸商和貪瀆官員的身上,只能遏止暴力犯罪;此外,日前大馬也依宗教法「鞭刑」兩名女同性戀者,引起民眾不滿,宗教法與時代變遷產生衝突。


相關法規:

世界人權宣言

第3條: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第5條:任何人不容加以酷刑,或施以殘忍不人道或侮慢之待遇或處罰。

憲法

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心得:
我贊成死刑,但我反對鞭刑,因為我認為鞭刑這種刑罰根本沒有意義,它只是讓受刑人受皮肉之苦而已,並不會遏止他繼續去犯罪,而文中也有提到,奸商與貪瀆的官員,這些握有財力與權勢的犯罪者根本不會受到鞭刑的懲罰,反而是女同性戀者,因為是同性戀,違反宗教教義,所以就被處以鞭刑。我認為時代一直在改變,即使是宗教法的規定,也不該用鞭刑這種酷刑對待國內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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