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2日 星期五

政一B 鄭晴(3)

姓名:鄭晴
班級:政一B
學號:0114235 


【標題】
2萬人持中國居住證! 陸委會:擬修法禁參選、投票
發稿時間:2018-10-08 11:37 自由時報
出處

【內文】
陸委會主委陳明通今(8)日到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並列席備詢,表示對於國人為了在中國長期停留而申辦居留相關文件採寬容態度,但會嚴加防範中國政策意圖。未來會推出app申報,民眾若不申報將有罰則,陸委會也研擬限縮選舉權。

綜合媒體報導,民進黨立委劉世芳在質詢,目前台灣約有多少人領居住證,而未來將如何執行申報管理。陳明通回應,目前長期居住中國的台灣人約有3040萬人,有2萬多人申請居住證,而目前採取鼓勵主動申報,不容易掌握。陳明通也補充,未來會推出APP申報,若不申報將有罰則,「每一個人都怕法,沒有人不怕法。」

陳明通表示,陸委會目前正研議,領有中國居住證的台灣人不得參選、投票,若回台選舉必須限縮一定程度權利,但選舉權牽涉到《憲法》層面,還要進一步研擬。

劉世芳質疑,民眾怕的「是中國的法還是台灣的法」,中國企業家馬雲、藝人范冰冰都怕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何況是一般台灣人民。對於領中國居住證的台人,很多人認為陸委會限縮程度不足,無法測出對於中華民國的忠誠度。目前情況拖下去對台灣不利,中國將居住證當成統戰,因此要明確告訴國人,不可能兩邊好處都拿,申請居住證會受到法律上的限制,現在只有2萬人申請,不要隔年就變22萬人。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十七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憲法十八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憲法二十二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一百三十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相關法律條文】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一條︰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二條: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心得評論】
在十月一日的大事記中,我第一次接觸到中國居住證的議題,而後也不斷有新聞在更新最新的進度。在此篇新聞提到與上次較不同的地方是「中國將居住證當成統戰,因此要明確告訴國人,不可能兩邊好處都拿」。上一篇大事記中,我一直秉持著只要是國家的公民,誰都不行剝奪他們的公民權。如今牽扯到國人未善盡義務,進而破壞兩岸間穩定的狀態,我們是否應給予他們與遵守義務的公民相同待遇呢?在台灣,擁有雙重國籍者無法擔任公職人員。但中國居住證只是一種長期居住認可的證明,並非代表人民對國家失去應有的忠誠度,現在卻要應用與雙重國籍同等的處置方式「拔除公民權」。政府應思考針對對岸對國家主權的步步侵犯及對人民一點一滴地滲透該如何預防,預防性的提案只會犧牲更多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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