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張語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1
標題:榔頭打死病夫 檢察官聲押74歲阿嬤獲准
出處: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1017004523-260402
內文:
北市基河國宅發生長照悲歌,74歲陳姓阿嬤受不了長時間照顧病夫,今上午11時許,持榔頭猛敲先生後腦15下致死,阿嬤説「不知道以後怎麼生活下去」才會行凶,女兒則替母親講話告訴警方,3天前覺得母親有憂鬱症,原本要帶她去醫院,完全沒想到會發生不幸事件,檢察官複訊後,向士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陳與吳姓阿公同住在基河國宅,育有1子、1女,家中3房分別住女兒以及二老,兒子假日才會回來看他們,案發前,阿嬤在廚房準備午餐,想到先生長期為病痛所苦,每星期要去醫院2次以上,對未來沒有希望,萌生「我再也沒辦法照顧她」的想法,上午11點多,在家中客廳的工具箱拿出榔頭,用尖銳端從後方「偷襲」阿公,重擊15下,鮮血染紅床沿。
阿嬤自行用對講機告訴保全「我殺了人」,經警消搶救,阿公仍回天乏術,警方在現場逮捕阿嬤,訊問時,她坦承就是要殺了先生,才會朝後腦勺攻擊,檢方依重罪向法院聲請羈押。
(中時 )
相關法規:
憲法
第 8 條 :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刑法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心得:
看完這篇新聞後,我覺得陳姓阿嬤也很辛苦,每天照顧生病的丈夫,使她身心疲倦,心裡長時間承受這種心理上的壓力,才狠下毒手,殺了自己的丈夫。但是,即便如此,也不應該用這種弒夫的方式,讓自己得到解脫,應該尋求其他管道來處理,而這也表示,長期照顧的政策,還需要政府提供更完善的措施來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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